健康食品吃多傷身 食藥署:須加警語

楊蕓 2017/08/30 17:11 點閱 18331 次
圖說:107年起,健康食品需依型態加註內容標示及用量提醒警語,違者將開罰3到15萬元。(photo by楊蕓/台灣醒報)
圖說:107年起,健康食品需依型態加註內容標示及用量提醒警語,違者將開罰3到15萬元。(photo by楊蕓/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健康食品非藥品,吃多小心傷身!市售健康食品種類繁多,消費者常將保健功效誤會成醫療功效,導致過度攝取,反而有害健康。衛生福利部食藥署30日預告,107年元旦起,健康食品需依型態加註內容標示及用量提醒警語,違者將向業者開罰3到15萬元。

健康食品須經科學性實驗通過,證明有保健功效,且安全、安定,向衛福部申請查驗通過後,才能以健康食品的名義販賣。至今實行18年,已核發403張健康食品許可證。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強調,健康食品對人體有保健功效,但不是藥品。她提醒,健康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多吃無益。

健康食品種類繁多,食藥署針對不同型態的食品規範加註內容。常見膠囊、錠狀型態的保健食品,須在包裝上加註「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其他傳統食品型態,如麥片、雞精、優酪乳、飲料、奶粉等,則須加註「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食用健康食品對人體有保健功效,但不代表吃越多越好。周珮如呼籲消費者,健康食品須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吃不但無益,還可能有害健康。她也表示,健康食品應在包裝上標示出安全、又能產生功效的劑量。為了達到提醒效果,加註事項的字體大小須和注意事項相同,且要加粗,字體顏色必須和包裝底色有所區別。

新制將在107年1月1日上路,若是目前已有許可證的健康食品,有六個月緩衝期,食藥署呼籲業者提早因應,對於應標示而未標示的業者,產品需回收改善,違者開罰3到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