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互聯網的世界,壟斷的定義需要再檢討,若只因某個軟體市占率高就質疑壟斷,那為何不是其他的軟體品質不好呢?
2020年3月在蘋果首席執行長蒂姆•庫克和谷歌首席執行長桑達爾•皮查伊在加州的一間餐廳舉行的私人晚宴會面,那次會面吸引了非常多的關注,包括美國政府。美國司法部與11個州最近控告谷歌違反反托拉斯法,濫用稱霸網路的地位妨礙對手競爭,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谷歌占領搜索市場
這是美國數十年來最重大的反托拉斯案件,或許這是因為這個兩位執行長的晚宴太貴了,才會引起政府的注意。因為蘋果答應將谷歌的搜尋引擎納入蘋果的產品之中,做為默認的(default)搜尋引擎,代價是谷歌必須支付約120億美元給蘋果,估計佔蘋果利潤的21%,谷歌的目的當然就是為了繼續占有全球互聯網搜索市場的92%。
賣方壟斷或獨佔(monopoly)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來獲取最大的利益。不過在現今互聯網的世界,壟斷的定義可能需要檢討。例如在谷歌的案件中,谷歌不是唯一的賣方,因為使用者可以輕易地在蘋果的瀏覽器中更改當然的搜尋引擎。
不怕判罰
再來軟體也沒有甚麼產量可言,而且谷歌也不另外收費。對手無法競爭可能是因為谷歌做得比較好,至於對消費者的傷害可能就是個人資料的被濫用和廣告的轟炸吧!
政府與谷歌的案子可能會拖延數年之久,使美國納稅人付出沉重的代價(雙方的律師費用和法院的費用),但谷歌可以輕易負擔得起的律師的費用,即使被判罰款也無所謂,畢竟公司股東們幾乎沒有注意到歐盟最近對谷歌作出的超過90億美元罰款的判決。
與過去的反托拉斯案件相比,消費者是否會對此案件表現出更少的興趣?與一般公司提高收費的做法引起消費者的不滿不同,谷歌的服務與互聯網上的許多服務一樣,被視為「免費」,且提供使用者極大的便利,是廣告客戶為谷歌的搜尋服務支付維護費。
共生互利的業務關係
與二三十年前相比,現在定義市場,確定消費者並追踪高科技公司間的交易對市場競爭和公平的影響以及由此產生的消費者成本可能要困難得多。在資訊網路時代,「產品」易於共享,沒有庫存問題,並且是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監管機構和法院要用何種理由來禁止共生互利的業務關係?
在目前的情形下,廣告商付錢來支持搜尋引擎,從而為廣告商創造價值,然後消費者可以免費使用,這種商業模式是否構成壟斷是有得爭辯的。
但反托拉斯法和反壟斷只是互聯網/雲端計算時代的過時觀念嗎?谷歌搜尋引擎的市占率很高是不爭的事實,但這是因為谷歌努力將搜尋引擎做得很好。或許政府只要規定任何的瀏覽器不准綁住當然的搜尋引擎,當新電腦或新手機或新平板第一次使用瀏覽器時,再請使用者選擇搜尋引擎即可,即可避免綁樁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