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林意玲(台灣醒報社長)
與談人:嚴震生(政大國關中心美歐研究所研究員)
文字整理:呂翔禾
主持人(以下簡稱「問」):最近美國的總統選舉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這中間有一件意外的插曲出現,就是美國的最高法院以九票對零票表決通過,美國各州選舉人不可以憑自己的意願投票,也就是必須按照那一州大多數人支持的對象去投票。
換言之,美國的總統選制有間接選舉的味道,每個州的選民雖然已經投票,最後還是依賴各州的選舉人做最後的決定。按照各州哪一個候選人普選票多,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就要投給那個總統,這是行之有年的規則。
但是在這麼多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竟然也有「失信」的「選舉人」,沒有按照大多數選民投票結果投票,因此引起訴訟,大法官就解釋說不允許跑票。
首先請教嚴老師,從整個制度來講,美國是一個很先進的民主國家,那我們台灣以前曾經有過國大代表選總統,這算是有一點間接選舉,我們先選國大代表再由代表選總統,那美國這個制度也算是改良,每州的人民可以投票,但就不用五十州一起加總,而是各州自己加總後誰票勝出,所有的選舉人票就歸他。
這種選舉制度行之有年,先請嚴老師分析這個制度好處在哪?為什麼美國這麼先進還要用這麼間接的方式選總統?
選舉人團制度
嚴震生:首先我想大部分的台灣人都知道美國不是直接選舉,而是由選舉人團票,像2016年希拉蕊在普選當中贏了300萬票,但最後選舉人團票輸了,所以總統還是輸給川普,這個在台灣可能會暴動,但在美國就沒有問題。
我舉個例子,台灣2000年的總統大選如果用選舉人團的方式,把台灣各個縣分成一個代表,像美國一個州一樣的話,最後當選總統的會是宋楚瑜,如果你用那個制度去算的話,所以為什麼會美國會有這樣的設計,很多人都認為不太好。
譬如在加州,只贏1票,加州55張的選舉人團票,全部都是贏者通拿。然後有些州,民主黨可能在馬里蘭州贏了好幾百萬票,但就還是只贏那10張選舉人票,並沒有多拿。所以有些人覺得,贏少的一下子拿那麼多張,好像贏多的拿了也沒有太多。
小州的票也是關鍵
所以有些人會有意見,第一,選舉人團票數是依據你這個州的眾議員與參議員人數,參議員人數每州2個,而眾議院人數最少7、80萬有1個眾議員,人口低於這個,最少有1個眾議員,1個州加起來至少3張。
不要小看這三張,如果是關鍵州,剛好民主黨共和黨旗鼓相當,還得去爭取這三張選票,如果選舉很接近,這三張都是關鍵。
有人就說,我為什麼一定要維持有選舉人團票。小州如果完全沒有選舉人票,譬如說阿拉斯加州,大部分的候選人都不會去造勢,並不是因為阿拉斯加州只有3張選舉人團票,而是因為阿拉斯加基本上就是共和黨的州。共和黨的候選人覺得我幹嘛花時間去,民主黨覺得去那邊也沒有用,改變不了現實。
但假使阿拉斯加州是兩黨旗鼓相當的時候,這3張選舉人票就會受到重視。舉例,美國1個比較小的州算是搖擺州、新罕布什爾州,雖然只有4張選舉人團票,可是絕對不敢忽視它,因為高爾在2000年如果在新罕布什爾贏的話,他就贏了,所以4張選舉人團票有多重要,這就是為什麼小州也不願意放棄選舉人團票。
聯邦主義各州平等
大部分的人就覺得,選舉人團看起來不太公平,因為美國歷史上出現過好幾次大問題,第一個就是,萬一沒有人過半怎麼辦?
假設今天有超過3個人,甚至2個人選都有可能。美國現在有435個眾議員,加100個參議員,然後再加上華盛頓特區,因為他們沒有眾議員和參議員,那大家給了他3張選舉人團票,最基本就538張。538除以二,剛好269,如果兩個人都拿266票怎麼辦?拿了269票就要到眾議院去投票。
雖然沒有剛好一樣的例子。但有過在1824年,首次4個總統候選人各得一些選舉人團票,沒有人過半,結果第2名的亞當斯與其他人聯手,在眾議院選舉當中,把第1名的傑克遜給幹掉了,傑克遜非常生氣。
後來當然是傑克遜總統,1828年回來贏了選舉,然後1832年又連任成功,但這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允許這樣的一個政治操作嗎?明顯第一名的結果沒當選,這是一個爭議。
普選票多卻輸大選
其實還有幾個爭議,就是選舉人團票多,但普選票少的。1888年當時民主黨的克利夫蘭總統競選連任,他普選票是贏了,但是在選舉人團票輸了,所以他也輸了,然後到了2000年的高爾、2016年的希拉蕊也是一樣,3次都是民主黨在選舉人團投票輸了,但普選票是贏的,所以很多人就說,這個制度到底值不值得信任?
最大的討論就是剛才講的,不值得信任的失信選舉人,就是有些人會跑票。2016年竟然有7個人沒有按照他們的州的規定去投,最後雖然對大選沒有影響。但是如果真的碰到選舉非常接近的時候,高爾的那一次,萬一有這麼多失信的選舉人那怎麼辦?
那就等於是由選舉人就投了,結果本來贏的人就有可能會輸,所以才會有這次的大法官判決。
問:那再請教一下老師,美國的這些政治學專家有沒有想過修改這樣的制度,還是說繼續維持現狀?
選制改革聲浪不斷
嚴震生:最棒就是廢掉,普選誰票多就誰贏,就是最佳的改革方式。很多人認為乾脆把選舉人團廢掉。可是也有人說,為了維持這個制度,現在美國有兩個小州,一個是內布拉斯加,一個是緬因州,就是這個候選人在哪個眾議員的選區贏了,那一張選舉人票就是他的,然後你全州贏了,2個參議員的選舉人票就是你的。
以內布拉斯加為例,2008年歐巴馬贏了1個選區的普選票,那1張選舉人團的票就給了歐巴馬。剩下的2個選舉區都是共和黨的麥肯贏,那他就贏了。然後整個州是麥肯贏,就再加上參議員的那2張選舉人票,所以最後內布拉斯加5張選舉人票,4張是麥肯、1張是歐巴馬,這還比較合理。緬因州現在也是這樣,所以有人建議改成這種方式
問:有沒有人反對?
嚴震生:當然也有人會覺得說,這樣的方式計算起來也是比較麻煩,其實我覺得不是很麻煩,比如說加州有53個眾議員,選區劃分很清楚,就像台北一樣,台北市立法委員選區,大安、文山什麼都很清楚的,你在這個選區贏了,這個地方就是你了,這不是最好的嗎?
法院強制規定
可是還是有各種反對,他們認為這樣子變成每一個選區,如果是五五波的選舉,很多人投入資源,不曉得要投入多少,假使加州也有共和黨比較強的地方,那共和黨也要投入選舉,德州也有民主黨比較強的地方或五五波的地方一定有,
這種55波大家全都要投入選舉,花費會更大、耗力更多,也有人說,那就乾脆加州有55張選舉人票,你希拉蕊拿6成,那就拿33張,然後川普拿4成22張,用這種方式到最後加起來也是可以啦。
但是也有人認為說,選舉人團不能這樣子隨便亂動,那當然最大的批判就是失信的選舉人。在上次的大選中總共有7個失信選舉人,很多人就會覺得如果可以隨便投票的話,那還要選舉人團幹嘛?乾脆廢掉好了。
沒想到,最高法院9張票通過說不行要強制執行,以後選舉人要按照規定投票。因此在未來就不會有失信選舉人的產生,那選舉人的可行性又能繼續延續下去了。
問:好在這麼多年來,失信選舉人從來沒有推翻過大選結果,換言之,少數的選舉人票就算臨時倒戈了,也無法影響大局。
嚴震生:我在懷疑,會不會就是因為對大局沒有任何影響,到最後就改投了。因為選舉人團票是在12月選舉結束之後才投的,所以大概他們也覺得說,選舉結果底定了,所以抱著開玩笑的心理去投自己認為做最合適的領導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