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對酒駕累犯機車罰新台幣9萬元、汽車罰12萬元,若再犯罰款將累加;駕駛人若酒駕,同車乘客最重可罰3000元,但對於不怕罰、也不願被罰的酒後駕駛人,能起得了嚇阻的作用相當有限。
修法增罰恐無效
執法機關一再強調對酒駕「零容忍」,但在修法之前,因為酒駕而被罰鍰早已存在,修法之後只是把罰鍰金額提高再加上累增新制,以及同車者併罰,但還是都僅著眼在罰款多寡的範圍內,以過去取締酒駕到移送司法機關依公共危險罪責審理的過程中,曾經有9年被查獲7次酒駕的案例,駕駛人顯然不怕罰。
再則,司法對於酒駕的判刑,從台灣實施酒駕涉及刑責以後迄今,如未肇事致人於死傷,即使判決有期徒刑,但都只是緩刑和得易科罰金,而且如被告不服仍可上訴,說穿了就是還能和法院討價還價,因酒駕而被羈押或判決確定入獄服刑者,幾乎為零。
修法方向錯誤
酒駕累犯不怕罰的另一個原因,是連法院寄交強制執行命令也無視或置之不理,也就是法院根本收不到罰款,這和一般裁罰案件雷同,被罰對象只要採拖延戰術,譬如拒收裁決書或聲明異議,等同是玩弄司法程序,罰款就一直被擱置,對酒駕者絲毫起不了嚇阻作用。
台灣取締及對對酒駕的罰款,還以酒測值作為金額高低的標準,如何能稱為「嚴厲」?以中國大陸為例,一旦查獲酒駕先刑事拘留15天、扣駕照半年;在日本則是酒測值達0.15一概判處徒刑、吊扣駕照3個月,借車給他人致酒駕或同車者也需負刑責,而且在日本發生酒駕公開身份後還會被大眾鄙視。
酒駕應該是以嚴刑重法防患於未然為前提,才能起到嚇阻作用,大陸與日本對於酒駕都是未肇事致人於死傷就如此嚴厲,台灣修法後還僅是在罰款多寡上打轉,未免太市儈,也無法達到政府號稱酒駕零容忍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