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 學者反對立法管制

譚有勝 2018/01/23 14:54 點閱 7143 次
從馬英九三中案到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等,媒體、檢調人員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損害當事人隱私與聲譽。(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從馬英九三中案到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等,媒體、檢調人員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損害當事人隱私與聲譽。(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從馬英九三中案到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等,媒體、檢調人員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損害當事人隱私與聲譽。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3日舉辦公聽會,邀請業者、法律人、新聞受害人探討落實偵查不公開的方法。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今周刊社長梁永煌都表示,政府立法規範媒體不可行,但檢調單位可設立採訪管制區,也可以成立小組監督媒體,透過公民的力量對不實的報導公佈,以確保新聞的品質。

刑事訴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管制媒體禁止發佈影響偵查與司法審判的新聞。但仍不時有輿論公審、錯誤報導傷害司法當事人或侵犯隱私之情事發生,例如去年王炳忠在檢調搜索中直播、馬英九三中案,甚至轟動一時的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等,都涉嫌北檢、媒體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對當事者受到嚴重的傷害。檢調人員、媒體應如何避免,才能平衡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之保障?

媒體不尊重當事人

多位專家、媒體業者、受害者都出席司改國是會議公聽會研議保障言論自由與人權的方案,討論的內容包含4項。第一、對尚在偵查、審判的案件損害當事人的人權(例如播出犯罪嫌疑人的畫面、犯罪現場、錯誤的報導、不實標題使用等),制定罰則。

第二、對傷害當事人的媒體停止發放執照。第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相關媒體協助檢討對司法案件報導的標準及界線。第四、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等公益事項,不在此限,但應適當加註警語(例如任何人被判決有罪前,均應推定為無罪),以落實偵查不公開保障的準則。

「小燈泡」命案受害者家屬王婉諭一度哽咽表示,「若犯罪畫面不斷播出,你們是當事人會覺得受到尊重嗎?這樣的畫面有任何意義嗎?」她強調,自命案發生以後媒體不但大量報導犯罪現場、屍體照片、甚至她的住家也一併曝光,但這樣的報導不但使她困擾,也沒有感受到被媒體尊重,「身為受害人,這樣的報導只會造成二度傷害!」

警方可以適當透露

林照真指出,偵查不公開的首要原則在於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範檢調人員不應透露案件內容給媒體報導,但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警方可以適度透露給媒體。雖然偵查不公開保護當事人是原則,但如果一個重大的案件危害公共利益,難道不應該報導嗎?

「偵查不公開不應該立法控制媒體。」她建議,檢調單位可以設立採訪管制區,嚴格限制媒體進出,媒體內部則可以自定罰則,處置惡意違反不公開的記者。「但無論如何,政府都不應該立法罰媒體,新聞媒體必須靠自律來形成,而不應該用法律來制裁。」

資深媒體人梁永煌也提出3點建議,第一、源頭管制,洩密的檢調人員必須加強管理。他說,法務部已經對檢調人員進行審查,而記者也被傳召作證,相信能夠加強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第二、改善採訪的環境,設立採訪管制區。第三、成立小組監督媒體,透過公民的力量對不實的報導公佈,以確保新聞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