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針對醫師工時納入《勞基法》,或以《醫療法》修法規範,各界目前仍無共識。立院衛環委員會本週將蘇清泉、劉建國等人所提《醫療法》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但部分醫改團體認為應將醫師直接納入《勞基法》,才能保障職災、保險、休假等權益,並以「責任制」條款區分醫師與一般勞工。劉建國指出,各界仍在協調,也將安排公聽會,這個會期可能無法完成審查。
為解決醫師過勞問題,立院擬修《醫療法》第59條規範醫師工作、加班及休息時間,並將醫師職災納入《勞基法》保障,但醫勞盟、醫改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團體認為修《醫療法》係多此一舉,應直接適用《勞基法》。衛福部與醫師公會全聯會則考量醫師具有急救、病情變化、特殊手術、患者要求特定醫師照護等特殊性,且目前「內外婦兒急」等5大科人力未足,尚不宜納入《勞基法》。
【醫納勞基法爭議多】
《醫療法》修法係由蘇清泉在上會期提出,當時引發醫改團體強烈反彈,直到本週才再度排入議程;劉建國表示,衛福部及醫界內部都認為在審查前有必要再行溝通。衛福部政務次長林奏延指出,蘇、劉等人版本草案都授權衛福部另訂辦法規範醫師工時,但詳細內容及是否將相關條文直接納入《勞基法》,將是後續協調重點,包括2013年頒訂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也將納入參考。
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強調,醫師既受雇於醫療機構就屬勞工,當然應適用《勞基法》,獲得完整的勞動條件保障。他分析,《勞基法》不僅規範工時,以目前國內醫師與其受雇醫療機構所簽訂的合約為例,無論格式及內容「簡直五花八門」,但《勞基法》明文規範勞資雙方簽署勞動契約必備的項目,也是醫師必須納入《勞基法》的原因之一。
【勞動檢查需落實】
「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才能透過勞動部較完善的勞動檢查機制,監督該法落實的情形,」醫改會研究員李芸婷表示,如果僅修《醫療法》,則負責勞動檢查的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難免球員兼裁判。」張志華解釋,衛福部行事偏向醫院經營者,在目前許多有關醫護人力配置的醫院評鑑項目仍處試評階段、尚未落實的情況下,衛福部是否能善盡把關醫師工時的職責令人擔憂。
「醫勞盟向來主張醫師應受《勞基法》第84-1條,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規範,」張志華說,醫師值班、待命等工作內容確實有別於一般勞工,只要比照律師、機師等職業另訂條款,絕對不可能出現患者「沒人醫」的狀況;劉建國指出,若照目前草案修《醫療法》,將會提附帶決議要求增列「落日條款」,也就是未來醫師工時規範仍應回歸《勞基法》責任制,屆時就不再適用《醫療法》修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