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風險責難醫師 應兼顧除錯

李昀澔 2014/04/27 20:27 點閱 2626 次
前立委黃淑英指出,賠償生產及醫療風險的目的,是希望在不究責的前提下,累積除錯經驗,減少未來醫療事故的發生。(photo by DieselDemon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前立委黃淑英指出,賠償生產及醫療風險的目的,是希望在不究責的前提下,累積除錯經驗,減少未來醫療事故的發生。(photo by DieselDemon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用公費補償生產時出意外者的最終目的,是要提升婦產科的除錯率,才能減少醫療風險與糾紛。」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27日在與婦產科醫學會合辦的「生產風險補償研討會」上直言,現行生產補償試辦計畫缺乏保密及除錯機制,流於政府花錢減少醫療糾紛。彰基婦產科主治醫師葉光芃亦建議,補償機制必須獨立於過失鑑定,才能落實除錯。

【除錯機制難落實】
生產難免有風險,若醫護或助產人員執行合理診療後仍發生意外,就會透過衛福部「生產風險補償」試辦計畫,給予產婦或家屬最高新台幣2百萬元的補償。黃淑英表示,由於負責評估是否提供補償的審議會不負責鑑定過失,往往無法釐清哪個環節出錯或有瑕疵,流於付錢了事。

另一方面,試辦計畫缺乏保密機制,部分醫院或醫師擔心提供審議會完整事件資料後,反被當成訴訟證據;黃淑英強調,立委吳宜臻等人提出《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單獨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補償後續的調查要保密,不得挪作訴訟。

【立法不責難醫師】
部分婦產科醫師認為,吳版的《生產風險補償條例》第17條,提及補償案件審定後,若後續調查發現風險係由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政府可向犯錯者「代位求償」。該條文與「不責難醫護人員」的立法精神不符,建議刪除,否則醫師在面對調查時不肯吐實,就無法建立除錯機制。

通常只要醫師的臨場判斷符合正當醫療程序,就算不是最恰當的做法,進入訴訟也不致敗訴,但風險補償法規中加入「究責」條文,恐怕醫師在接受調查時不願坦承,或「只挑有利的說」;台大法律系教授陳聰富主張,只要醫師沒有「輕率、故意」的行為,實無須擔心受到懲戒。

【國內實證未健全】
「生產風險補償試辦計畫根本就是在補償『天災』,又怎麼能夠促進醫療品質?」葉光芃建議,補償與除錯、究責應分流,由獨立單位執行,「應從立法就拆開,而不是像生產補償或《醫糾法》,將患者傷害保險與權利混為一談。」

葉光芃說,日本雖然也是從2011年才開始推動產科醫療補償制度,但新制上路同時,已建立詳細的分娩時間判斷、臍帶動脈血液酸鹼值、子宮破裂、子宮內感染症等完整數據分析及作業流程,並設置「原因分析委員會」、「再發防止委員會」等配套措施,但國內在此部分較為欠缺,恐成為生產風險補償等法案未來無法落實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