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生產風險補償 應單獨立法

李昀澔 2014/04/27 19:38 點閱 2789 次
立委吳宜臻認為,生產並非生病,因此生產風險補償條例應獨立於醫療事故救濟制度之外。(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立委吳宜臻認為,生產並非生病,因此生產風險補償條例應獨立於醫療事故救濟制度之外。(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生產與生病不同,生產風險補償也應與醫療事故基金有所區隔。」立委吳宜臻27日出席「生產風險補償機制研討會」時表示,希望生育補償能單獨立法,保障因「不可抗力」而在懷孕及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的女性及嬰兒。吳宜臻於2012年所提草案預計將於5月中,與近期送入立院的醫師公會全聯會、婦產科醫學會等團體所提版本併案審查。

衛福部推動的「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計畫」即將在年底到期,該試辦計畫被視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前導措施,主要針對醫療或助產機構對孕產婦及新生兒施以必要診療措施後,仍造成死亡或《身障法》所定義的「中度以上障礙」者,提供孕婦死亡最高新台幣200萬元、胎兒及新生兒死亡最高30萬元,中度到極重度障礙從110至150萬元不等的補償。

【生產不等於生病】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指出,即便衛福部打算將試辦計畫延長至2016年,但若依目前規劃與《醫糾法》接軌,邏輯上並不合理;吳宜臻解釋,從醫療角度看,生產確實有自然風險,但生產並非疾病,馬政府甚至將「低出生率」視為國安問題,就是因為生產係為國家儲備競爭力,因此女性所面臨的風險,應由國家承擔,與《醫糾法》將風險分散於國家、醫院、人民的概念不同。

再者,生產風險試辦計畫及《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都以「不責難」為主旨,也就是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就補償婦女或家屬,與《醫糾法》的「無錯補償」精神略有差異,包括先天疾病、生理結構、多胞胎、早產、醫療技術極限、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都以政府責任視之。

【生產補償欠缺法源】
黃淑英認為,《醫糾法》仍在立院審議,但現行生產風險試辦計畫並未涵蓋全台所有孕產婦,只有在8成與衛福部簽約的醫療機構生產才能獲得補償,而在交通工具、家中與急診生產者都無法獲得救濟,實有速訂專法之必要。

此外,試辦計畫期間雖然醫療訴訟減少,但事故是否減少、品質是否提升,目前仍是未知數;吳宜臻表示,試辦計畫中「登記有案」的生產事故未達8成,係由於欠缺法源依據,因無法強制要求醫院通報,也就無法全面針對事故進行分析與歸納,無助於提升國內婦產科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