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市售穀物沖泡飲品只有外包裝有完整資訊標示,內包裝許多連有效期限都沒有。」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指出,廠商簡化內包裝標示雖未違法,但不符民眾貯存及攜帶沖泡飲品的習慣,可能導致民眾食用過期商品。消基會除促請衛福部修法、廠商主動改善,也呼籲民眾應特別注意內外包裝的標示差異。
現代人飲食講究方便、健康,促使標榜天然的穀物類沖泡飲品大行其道;沖泡飲品通常是以外包裝內含多個小包裝的形式販售,民眾拆封後通常只保留方便貯存或攜帶的內包裝,但消基會抽查市售穀物沖泡飲品內包裝發現,多數產品未註明有效期限或與外包裝不符,可能導致民眾食用過期產品而不自知。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的「最小販售」外包裝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營養成分及添加物、製造商及代理商通訊資料、原產地、有效期限等項目,若沒有內包裝單獨販售的情形,廠商在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
「穀物沖泡飲品內包裝標示較簡易,目前並未違法。」陳智義表示,「但顯然未顧及民眾使用產品的習慣。」消基會已促請衛福部修法,並呼籲廠商應主動改善,在內包裝加標完整產品資訊,陳智義並提醒民眾務必記得有效期限,「就算丟棄外包裝,也應該將重要的標示內容註記在密封罐、抽屜等收納位置。」
另外,穀物沖泡飲品多標榜健康成分,「高鈣、高鐵、富含維他命、全穀物製成」等字眼在廣告上更時有所聞,但根據衛福部《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明訂「高、多、強化、富含」等形容詞,必須在該成分達到特定含量時才能公開宣傳。以「馬玉山紫山藥黑米仁」為例,廠商宣稱含有維生素E,「但該產品每百公克只含有1.58毫克,不足衛福部規定的1.8毫克,已涉及標示不實。」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說。
衛福部於去年9月修頒《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允許業者使用「幫助消化、青春美麗、促進新陳代謝」等詞句,但「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強筋補鈣、抗衰老」等與醫療效果相關的用語則禁止使用;衛福部考量業者必須消耗庫存包裝材料,因此明訂103年9月29日之後製造的產品,就不能再強調上述的「效果」,陳智義也呼籲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