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師與法官(泛指檢察系統與法院),在社會上都相當被尊重,也常被拿來比較。雖然行行出狀元,許多工作也需通過考試才能任用,但醫師與法官取得證照後,就擁有對他人「裁判生死」的權力,這確是他們比較特別之處,所以在美國,必須先具一般大學學歷,才有資格修習法律與醫學。
「不告不理」有緣由
雖然社會風氣有些改變,但傳統上醫師與法官,都是抱持「不告不理」的態度,這並非他們自恃高貴,而是太過主動,將影響紛爭的仲裁與隱私的保護。二者不同處是,犯人為保護自己,常對法官說謊,而病人則對醫師盡量坦白,以免延誤診療。
調查顯示,醫師在受信任者排行中常名列前茅,而法官總是殿後,這當然對法官不公平,但也無可奈何,因為法官判決分出輸贏,必有一半人讚他青天,另一半罵他恐龍。
醫師與法官還有一樣讓人「討厭」之處是,有時遣詞用字都是極盡難懂之能事。且看下列文件比較,充滿「機鋒」,但讀起來又是欣慰,又是惆悵。
「咬文嚼字」不得已
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所辯,並非無據,堪以採信。復查無證人及證物等積極證據足認有何原告訴人所指稱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為何不直說「清白」?罪嫌不足與清白,究竟有何差別?
病情鑑定意見書:「病史記錄,略有提及,可供判別。追蹤並無影像及組織檢驗等客觀變化足認有何轉介醫院所懷疑之病症,應認其無明顯異常。」為何不明講:「正常」?無明顯異常與正常,究竟有幾步距離?
咬文嚼字的共同處是,雖然都給了答案,過程卻也都有千迴百轉的遲疑,囉哩囉嗦、不乾不脆的。但如此並非他們不願負責,只因為「人心」與「人體」,都充滿難以完全掌控的變數,導致法官與醫師常需語帶保留,以免萬一判斷出錯時,失去自保退路。
資源浪費太嚴重
醫療常需緊急處理,而官司總是漫漫長路,這當然是二者極大不同之處。但若論在台灣,「司法資源」與「醫療資源」遭到「浪費」的程度,導致他們都總是負荷過重,卻也剛好可以配成一對難兄難弟。雅各書4:17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