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修憲後改為一般行政機構,由於選舉酬庸,監委素質參差不齊,一旦職權行使不當,非但無法伸張正義,反而還可能殘害忠良、製造冤屈。
國父提出五權分立構想,主要是因為佩服我國古代御史大夫公正不阿、有為有守的精神。現在的監察委員雖與古代的御史大夫、或大家心目中的包青天有相當的不同,但仍有其神似的地方。
監察權是否能發揮功效,主要繫於監察委員素質的良窳。但由於以往監委產生的方式有重大瑕疵,以致監察權的行使,始終與人民的期望有相當距離。
說來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國父如果地下有知,恐怕也會追悔不已。
監察委員的「自動調查」權
我在財稅機關服務的時候,就常發生這種殘害忠良、不公不義的情事。記得有位處長級的官員,正直能幹,是明日之星。
監察委員要求擺平某件逃漏稅案,使當事人可以免受處罰,但處長不同意。監察委員乃找一題目自動調查他,成立彈劾案,該處長未等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正式彈劾,就先辭職並移民國外,當時我們都憤憤不平。
類似案件,官員配合監委勒索者沒事,不配合者就倒大楣,所以當時我們都戲稱監察院是「殘害忠良院」,監察院在公務員心目中的形象可見一斑。有位朋友任公營金融事業首長,有位監察委員為友人要求貸款不成,該監委乃另找題目,自動調查該金融首長。該金融首長乃找人求情,並低聲下氣地到這位監委家裡送禮求情,始免於難。
一位第二屆監察委員利用自動調查案索賄,遭法院判刑坐牢,並由監察院通過彈劾案,經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的。監察委員不都是高風亮節的人嗎?怎麼會成為貪贓枉法之徒呢?這與監察委員的產生制度有很大的關係。
從民意機構變成行政機構
從前監察院相當於立法院,是民意機構。監察委員由省議會及直轄市的議員選舉產生,亦即只有省議員及市議員有投票權。因此以省議員及直轄市市議員的總數,除以應選出的監委人數,就可算出多少票能當選監委,於是紛紛買票成為眾人皆知的事。
有位省議員的老師參選監委,請學生惠賜一票。學生說:「雖然是老師該出的,錢還是要出的,不過因為是老師,可以打八折。」這在當時傳為笑談。
所以能當選監委的多數為財主,人品如何,不問亦知。當選後,當然要連本帶利賺回來,這樣品質的監委,如何能澄清吏治,以昭官箴呢?
後來修憲,將監察院改成一般行政機構,不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買票監委成了歷史,但情況並未好轉。
沒有牙齒的老虎?
在年年選舉的台灣,選票最大,總統的選舉功臣自然要有打賞,黨國大老也要應付,監察委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在內,共有二十九位,具政務官地位,高薪有車有司機,可提供執政者酬庸的籌碼。
這種情形下產生的監委,我們能期待他們具有古代御史大夫的風範嗎?
監察院有一規定,委員可以「自動調查」,意思是說,監委發現某件事有疑慮, 就可以立案,由他自己展開調查。監察院常被稱為「沒有牙齒的老虎」,其實監察院不但有牙齒,而且咬起人來十分凶悍。這是所以監察權一行使不當,就會使監察院淪為「殘害忠良院」的原因。
馬英九總統人家稱他「不沾鍋」,其品德操守之高,政治人物中難覓幾人,因此第四屆監委的產生方式及人選素質,要比從前進步甚多,但人就是人,再好的人進入監察院,不到半年就狗屁倒灶,不沾鍋總統提名的人又能怎樣?所以現行體制下的監察院註定個「殘害忠良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