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長與你談天說地212》談財產來源不明罪

王建煊 2025/04/20 09:30 點閱 291 次
貪汙罪一律要褫奪公權,法官聲請釋憲,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網路截圖)
貪汙罪一律要褫奪公權,法官聲請釋憲,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網路截圖)

「千里為官只為財」,古之名言。
有次在飛機上碰到一位企業家跟我聊天,談及某地方首長是有名的大貪官。他曾經為了喬事,聽說要送錢,但不知要送多少、怎麼送?經行家指點,要走夫人路線,將現金送至首長官邸,交給夫人。

他照辦了,但心中很生氣,因為他的案子根本沒有問題,而是被故意刁難,目的在貪污要錢。這位企業家說,為了記得這件事,他把送錢用的手提袋帶回來做為紀念。

官員貪污的方式

人民因為向政府機關申請案件,條件不符不能通過,但送錢就能過關,這是較典型的貪污方式。另外更進一步的是,官員去找案子收賄;某國家總統府高官,就用這種方式搞了不少錢。當他發現人民,尤其是大企業老闆,遇到困難,案子無法通過時,這位高官就會主動找上門,表示可以幫忙。

有次他索價一億元,其中五千萬給他,五千萬以政治獻金的方式,助他兒子參
選。企業老闆也同意了,但不知錢怎麼送。因為透過金融機構,容易被查到。去請教會計師該怎麼辦,會計師說如果怕,那只有請該高官,找幾百個人頭分送現金。高官說幾百個人頭,根本不可能,而且風險太大。最後這筆貪污交易沒有成功。

更惡劣的一種貪污是去找肥羊,找到了,對他們所申請的案子,以種種理由要脅當地政府不得通過,然後再找當事人索賄,才讓案子通過。這些貪官污吏已經不是傳統的等待賄賂的到來,而是主動去找貪污機會,並製造機會收錢,惡劣程度,令人髮指。這都是某國總統率領的高官,發明的貪污之道。

贓款如何漂白

貪污的方法尚不止這些,高明的貪官各有其妙。他們貪到的錢財,要放在哪裡?有辦法的人,可以存到國外去,沒辦法的只好抱著現鈔,最後對著錢發愁。香港從前貪污盛行,英國高官大權在握,貪財容易,但無法匯回國,因此所貪之財必須先漂白。

香港馬票盛行,獎金甚高,英國高官常會去找馬票得主,要得主將彩券給他,他再給予同額獎金並外加一%,這樣貪官乃可將贓款檯面化,就可以安全匯回國,所以那時大家都羨慕香港高官運氣特佳,經常中馬票。

大陸有位貪官,貪的錢都是現鈔,不敢存銀行,就在房子地板下面留一夾層放鈔票,被查獲時,撬開地板,下面全是鈔票,頗為壯觀。台灣有些貪官,有辦法的,經人協助,將錢弄到國外,且以不同名義及方式,存放於許多國家。無法轉至國外的贓款,也都裝箱借存在銀行金庫裡。

借鏡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現在之所以能成為廉潔之地,廉政公署居功甚偉。有次我跟他們聊天,問他們可不可以將他們成功的經驗傳承給台灣及中國大陸,原先廉政公署的成功,有許多配套措施,不是成立一個單位就能成功的。配套措施中有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最為有效。

所謂財產來源不明罪,大意是說公務員的財產如與所得顯然不相當,當事人要舉證,舉證不足或不足採信,就以貪污定罪。如果當事人保持緘默不講話,其所得不相當的部分,即視為貪款,可據以定罪,所以不講話也不行。有了這個條文,讓廉政公署如虎添翼,功效乃生。

財產申報法不彰

台灣制訂有「財產申報法」,規定一定位階以上的官員,每年要依該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也有類似目的。當官員今年申報的財產,比前一年增加很多時,會被要求說明財產增加的原因,說不出原因,就會惹上被調查的麻煩。

但此法效果不彰。因為如果有不當增加的財產,當事人一定會隱藏不申報。沒有人那麼傻,會自動申報鉅額財產,又明知無法說明原因而自找麻煩的。所以現在規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效益有限,多係空包彈,只是政府標榜政治清廉的裝飾而已。

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現在台灣已立法通過,政府又成立了﹁廉政署﹂,希望將來能像香港一樣,對肅貪產生重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