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方法倉促上路 全教總籲檢討

呂翔禾 2024/09/19 10:51 點閱 896 次
全教總1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依法修正《解聘辦法》,並廣納教師與家長等團體意見。(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全教總1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依法修正《解聘辦法》,並廣納教師與家長等團體意見。(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教育部用『勘誤』將教師解聘辦法有關霸凌條文的『校長』刪除,恐讓校園霸凌防治出現漏洞!」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19日因此呼籲,解聘辦法不得用勘誤來偷渡修法,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程序,公告、蒐集意見與發佈。全教總同時呼籲,解聘辦法匆促上路,教育部應儘速聽取實務意見並檢討。

疑用勘誤偷渡修法

侯俊良指出,教育部3日通知各教育機關勘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第9條、58條與62條,但除了第9條、62條爭議不大外,58條將校園霸凌若牽涉複數行為人,包括教師、校長等人中的「校長」刪除,不能只用一紙勘誤處理,應該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51條規定:「法規命令知修正、廢止、停止與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第154到157條也規定行政機關訂訂法規命令需遵守草案公告、聽證、核定與發佈之程序,但教育部卻在攸關實質條件的法條以勘誤逕自修改,恐有違法疑慮。

解聘辦法還要檢討

因此,全教總呼籲教育部,第9條與62條無關實質修法內容的勘誤可以保留,但第58條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修正法規命令的規定進行,並廣邀教師與家長代表討論。

侯俊良也說,解聘辦法當初於4月上路時,教師團體就認為太過倉促,例如其中規定,校園霸凌的調查小組應邀請學校教師會與家長會代表參與,但實務上兩者代表不一定全程參與相關案件,能提供的諮詢意見也會有限,呼籲調查工作也要納入學校現場人員參與;另外,校園外聘霸凌事件之調查員應確保多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