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房租支出應改列特別扣除額!

醒報編輯部 2023/04/06 13:54 點閱 2609 次

最近有立委建議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簡稱列扣)改列為「特別」扣除(簡稱特扣)。財政部長莊翠雲回應認為兩種扣除在屬性上可能會有牴觸,也可能會引起其他的類比,間接表達了反對的立場。

房貸利息和房租只能二選一

目前的綜合所得稅,列扣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支出、災損、房貸利息、房租支出、競選經費等七項。而房貸利息和房租只能二選一,租屋族多為弱勢,故頂多只能利用保費和房租兩項扣除,且列扣從未隨物價上漲而調整,長期以來對弱勢幾無實質幫助。

而標準扣除額(簡稱標扣)隨物價上漲而調高,目前單身為12.4萬元,有配偶者則為24.8萬元。標扣和列扣只能二選一,絕大多數的所得稅申報戶,都直接採用標扣。因此,6百多萬申報戶中,不到8%(57萬戶)適用列扣,但扣除額有的超過百萬元,以致高所得者的有效稅率偏低,所得稅「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不彰。

也難怪,目前全台灣實際租屋人口超過300萬人、1百萬戶,因房價上漲超過薪資所得成長,超過40多歲還在租屋的情形越來越多,但享有房租支出列扣的租屋者,實際上僅有2.7萬戶(低於3%),所以列扣對租屋的弱勢「形同虛設」,可謂毫無幫助。因此,有必要將房租支出改列為「特扣」,才能實質幫助弱勢。

財政部租稅大小眼

然而,莊部長表示,要從租稅公平、財政收入、稅的簡明性作通盤考量,並把列舉扣除的「屬性」當作是對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大支出;有一些政策目的,基於考量經濟或社會的原因,才會列在特別扣除。

財政部長上述的「屬性」說法,其實頗為牽強而接近硬拗。因為所得稅法從未定義各種扣除額的屬性,莊部長的說法其實違反了租稅法定主義。以「捐贈」為例,顯然不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大支出」,卻放在列扣項目,如何自圓其說?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比較像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大支出」,豈不是該改列為列扣?

其次,莊部長說,「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可能會引起其他的類比」,意指怕其他人有樣學樣,會巧立特扣的名目,進而造成稅收損失,反而凸顯財政部租稅政策上的「大小眼」。

租減優惠不在刀口上

財政部每年輕縱的重大租稅減免優惠,例如產創條例、科學園區條例、獎參條例等等,對優勢產業錦上添花的租稅減免,動則稅收損失高達千億,財政部何曾據理阻擋?對進口的葡萄酒減稅、藝術品交易適用分離課稅實質稅率僅1.2%,還有一堆金融商品的所得分離課稅,僅適用僅10%的稅率,財政部又何曾在乎稅收損失和租稅不公平?

更何況,房租支出扣除額僅有12萬,基於租稅中性原則,也早該調高到和房貸利息扣除額30萬的水準。若改列為特扣,租屋弱勢適用較低的稅率,幾乎沒有稅收損失,還可從房東那邊增加更多的稅收,財政部對於租屋弱勢不願雪中送炭,反而斤斤計較,這樣的財政部好意思叫做「溫暖」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