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校長是一個學校之「長」,但校長這個「長」和一般行政機關的「長」又不太一樣。在黃昆輝教育基金會的一項調查中發現,在校園民主化風潮下,家長與教師參與校務運作已成常態,有75%的受訪民眾認為校長在學校領導中的身分定位應是「合議委員」,僅15.5%認為校長是「機關首長」。
校長有責無權
所以大部分受訪民眾不認為校長是「機關首長」,卻仍有51.5%民眾認為校長必須為學校發展和辦學成效負起「完全責任」,這其中是否有矛盾存在?
有人戲稱現在的校長是「三ㄑㄩㄢˊ校長」,有責無權(很多事情是委員會決定,但校長要負成敗責任)、赤手空拳(學生受教權最偉大,老師受教師法保障,校長手裡空空)和委曲求全(以校園和諧為要,凡事忍忍就算了)。學生老師說的算,校長說的就算了,就連大陸也有一個順口溜說「校長這個職位不是一個筐,不能所有的責任都往裡裝」。
一個學校最怕碰到難纏的學生或老師,中小學當然學生比較年輕,通常不會搗蛋,大學學生已經成年,對校園事務難免會有意見,但就怕無理取鬧型的。還好學生只是校園過客,時間到了就畢業離去,學校通常採取容忍的態度。
教師影響校園
老師就不同了,一個老師在學校通常從年輕待到退休,時間長達二三十年或更久,對學校的運作影響深遠。
假設一個教師教學不認真,那麼根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是可以透過教評會的審議通過來解聘或不續聘,但要通過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另外教學好不好是蠻主觀的,這個教學不力的「具體事實」就很難認定,再加上教評會委員很多同事,要通過不容易,可以查看歷年來因這項原因被解聘的老師屈指可數就知道了。
「教學不力」至少還明列入教師法當中,如果「品德不佳」呢?一位老師或許有認真教學,但平時對同事或學生大聲叫罵,時常寫黑函誣舉行政人員或同事,時常到法院濫訴告學校或同事,學校能拿這種老師如何?教師法是找不到針對這種老師的條文的,偏偏這種老師在每個學校幾乎都存在一兩位,造成學校很大的困擾。
為成敗負責
校長沒有教師的任命權,所以壞的不一定能去,同樣的好的也不一定能夠進來。新聘教師也需要教評會通過,尤其在大學是三級三審,很多好老師可能只是因為人脈關係不夠在系或院教評會就被否決,校長可能都不知道,掌控不了教師的聘任狀況讓學校很難卓越。
當然另一派的意見一定說如果讓校長掌控人事權就會濫權,但校長不就是千挑萬選甄選出來的,每個校長都是一大群委員會的委員選出來的,應該有基本的水準,再加上學校教職員工生的千目所視,一旦濫權就會被檢舉。
學校的成敗在於是否有一群優秀的老師,我們應該賦予校長更大的人事權,才能讓校長為成敗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