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日宣佈解除日本福島等核災區5縣市食品禁令。根據蔡政府的說法,之所以在此時決定開放,主要根據有2,一是去年1218四大公投顯示「民眾希望台灣能夠走向國際」,其次,上次反核食(現已改稱「福食」)公投經過2年已失效,因此可以開放。
開放是一個起步
蔡政府以加入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等理由做為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的訴求,無可厚非。且先不論是否開放萊豬、開放福食就保證台灣一定能夠順利加入CPTPP,畢竟連行政院長蘇貞昌都不敢掛保證,但無論如何,開放總是一個起步。
但是行政院對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所持的理由,是否合情合理、甚至合法,卻不無可商榷之處。
首先是,行政院應解釋,為什麼可以將1218反萊豬公投的結果直接挪移為開放福食的民意?難道僅因為兩者都跟食安有關嗎?如果可以這樣類比,那所有的公共政策都可以採取相同的做法,套用曾有的決策照樣進行就好了,不必再做新的評估、也不必徵詢新的民意,過去怎麼樣、現在就怎麼樣、未來也可以就這樣辦。
擴張解讀民意
這樣一來,政府的權力豈不會無限制擴大?這絕非民主制度應有的決策模式。
其次,誰可以確定上回在反萊豬公投這個項目投下不同意票的民眾,都是或絕大部份是著眼於所謂的「台灣要走出去」這點?難道沒有民眾是因為其他理由而投下不同意票嗎?蔡政府怎麼可以如此粗糙地將民意化約為「民眾希望台灣能夠走向國際」這個單一理由,然後延伸到開放核災區食品這個跟萊豬根本不相干的議題上?
公投只有兩年效力?
再說反萊豬公投的投票率僅41.09%,不同意票51.21%、同意票48.79%,兩者僅相差2.42個百分點,換算為投票人數也不過相差19.7萬人,難道這占台灣總人口的0.83%就可以代表台灣、成為要接受日本核災區食品的主流民意嗎?行政院的擴張解釋實在太牽強了。
再者,所謂公投只有2年效力的這個說法是否為真,值得深究。反核食公投是在 2018年11月24日舉行,當時有779萬同意票,不同意票僅223萬票。不過,蔡政府認為該公投已逾2年、已經失效,因此行政院可以宣佈開放。
官員指出,《公民投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然而,從立法理由來看,之所以有這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提出公投是為了避免讓已經公投否決的提案,在一定期限內又被提出,因而造成公投不斷重複、勞民傷財;《公投法》並沒有明確指出公投只有2年效力。
不能僅憑行政命令
如果蔡政府堅持要變更禁止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的政策,就必須在公投舉辦2年後,提出新的公投,以藉此尋求否決前一次公投結果的機會,或是透過立法院修法,不是僅憑行政命令就決定開放。
無論開放福食多麼重要、或是具有何等的正當性,如果程序不正義,恐怕後續紛擾將難以止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