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報導】外場禿鷹正在上空盤旋,私校退場的油水令人眼紅!高教工會4日呼籲政府當修改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四大爭議,包括:一、廢除專案輔導私校的三年轉型條款;二、私校退場應改為「先捐贈、後解散」;三、保障非自願離退教職員的慰助金;四、退場條例也該保障實質上已退場的師生。但台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受訪時表示,工會要求較「理想化」,沒有考量私校退場的誘因,若有折衷方案,如轉型期間,縮短方為可行。
私校爛尾成肥水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私校退場條例協商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已經被專案輔導的學校,出現校務狀況不佳、積欠薪資等問題,而政府卻不是立即輔導這些學校正常辦學,反而提供三年的時間可改辦為文化機構等其他文化產業,讓營運狀況不佳的私校繼續運作。他憤怒稱其條款為「該死的二十四條」。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尚志質疑,把學校惡意辦倒的私校董事會,有遭人鑽漏洞營私的可能性。他說,如果替私校開三年改制的後門,就會有退場禿鷹覬覦退場私校的油水,只要把私校的董事會拿下來,就等於掌握校方的資產。預計現行40幾間私校油水高達1、2千億。
此外,現行草案規定,退場私校須先進行「先解散清算,再捐贈公部門」。高教工會則持相反意見,認為應當「先捐贈公部門,後解散」。原因在於「先解散清算,再捐贈公部門」的做法,恐使學校土地因為清算而賤賣,流入有心人士手中。而最後政府拿到時也並非完整的土地、建物,對重新規劃活用也將造成困局。
師生退場沒保障
林柏儀說,草案第17條規定,慰助金要在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才開始處理教職員的慰助金,導致在停招前就被迫離退的教職員,無法受到該規定保障。他呼籲,應保障全體基於「學校違規或停招停辦原因」而非自願離職的教職員皆,應能領有慰助金。
由於《私校退場條例》草案對實際上「停辦、停招」但名義上「未解散」的學校定位不夠明確,不能完全適用於退場條例。高教工會主張,此類學校的教職員缺乏明確權益保障,應一體適用《私校退場條例》,並減少私校董事會在條例施行前惡性停辦、停招以規避管制的狀況。
退場應考量可行性
張瑞雄表示,私校退場的關鍵在於如何妥善處理資產。他指出,高教工會立場向來堅定,馬上退場、資產全數充公的私校退場機制顯得很「理想化」,沒有考量到誘因的問題。這樣的政策可能會引起私校的反彈,等於政府強制退場又搶奪民間的財產,私校若不願退場,繼續勉強招生,對學生、老師都不利。他補充,希望雙方折衷的方案,如退場期限3年會不會過長,可以改成1年、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