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溫管法修法 需因應全球減碳大勢

醒報編輯部 2021/10/31 13:24 點閱 1396 次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COP26)已在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登場,此高鋒會因全球新冠疫情影響已經延宕一年,而全球氣候變遷的警訊這一年來有甚於往年,各國對於此會議抱有極高期望,尤其,近半年以來,許多國家更新了其減碳期程與目標,紛紛提出將於2050年達到淨零排碳。

COP26四大任務

COP26訂下四大任務,值得當作我們修法參考:

1.守住1.5°C目標,要求各國提出更具野心的2030年前減碳計畫,

2.保護生態及自然棲地,呼應剛在昆明結束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

3.籌措資金,要求先進國家兌現每年至少貢獻1000億美元的氣候融資承諾,

4.齊心合作,希望政府、企業和民間社會加強合作,加快應對氣候危機的行動。

我國溫室氣體治理權責機關環保署於上月21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正蒐集各方意見,預計明年初修正後正式提呈行政院,時機上正好趕上因應今年COP26會後呈現的國際趨勢。

氣候變遷因應法

該法現行條文三十四條,修正後條文共計五十七條,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主要增加了下列內容:納入一百三十九年(公元205年)淨零排放目標、提升機關層級強化氣候治理、精進減量計畫及方案執行、調適能力建構及科研接軌、強化排放管理、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推動中央地方政府合作及公私協力、提升資訊透明並強化公眾參與機制等。

整體而言,展現了適時因應國際情勢,加強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的積極態度。

在法案正式送行政院前,本報有幾點提醒:

(1) 修正案中將原法第三條有關「名詞定義」共28款刪修大半,剩下14款,屬於立法技術的改進,但似乎遺漏某些關鍵名詞,例如:碳費、碳稅、碳關稅等。對於「碳匯」除了大自然儲存庫的描述外,似應加上「合成碳化學物」項目,以及攸關「負排碳」的「碳捕捉儲存」等相關名詞定義,以構成完備法源。

應表明2030目標

(2) COP26明訂2030年前守住「增溫不超過1.5oC」的防線,本法修正中既然明確標定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似乎也應該表明2030的目標,例如仿照歐盟的「Fit for 55」於 2030年前減碳55%,或遵從聯合國最新的NDC Synthesis報告所估計,相對於2010年要減少45%。

我國2015年提出的「國家自主減碳承諾」(INDC)設定的目標是相較於2005年排碳量減少20%,現在似有必要將其提高到40%,才能督促國內相關政黨、企業、團體及時積極因應,而非「等待下一代」處理。

財務規劃與資金籌措是積極減碳的關鍵因素。修正法案中新增第26條規定徵收「碳費」機制,第27條規定「邊境調整」調整(碳關稅),都是重要修法。但環保署對於「碳交易」似乎不存希望,業界已有所批評,審視歐盟相關立法與實務,「碳交易」是完善減碳治理的重要一環,環保署應納入修法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