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規定太嚴 各界籲擴大認定

簡嘉佑 2021/10/25 15:20 點閱 2372 次
 立委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跟騷法》通過,並認為現行版本有不足之處。(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立委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跟騷法》通過,並認為現行版本有不足之處。(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跟騷法》定義侷限、申請保護令還要警察先書面告誡,立委與民間機構共同呼籲改善!立委王婉諭認為,目前申請保護令程序過長,盼能設立緊急保護令制度。數位女力聯盟常務理事張裕焯說,現行版本侷限於「性與性別」,反而沒保護到真正的弱勢。

「性與性別」框架

政院版《跟騷法》草案的跟蹤騷擾要符合以下定義,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年調查指出,有57%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或無法確定的對象。第一線員警執法時,難以判斷這些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導致受害者遲遲沒有得到保護。

張裕焯說,「現在以台灣來說,犯罪保護非常破碎。」他指出,行政院版過度侷限「性與性別」,對象的限縮可能使獨居、具有強烈依賴者或夜班夜歸者等,具有特殊生活模式的人反而掉出法律的保護範圍外。

及時介入額外救濟

而「性與性別」的規定很容易產生警方認定上保守,導致受害者無法受到公權力的及時介入。目前受害者因跟蹤騷擾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為警察機關必須提出書面告誡,二為加害者在兩年內出現再犯行為。

王婉諭認為,社會事件發生相當快速。有些狀況是加害人已經出現跟蹤騷擾的行為,但被害人沒有馬上意識到不對勁,未向警局提出備案,最後導致公權力來不及介入前就發生悲劇。她呼籲,當被害人需要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時,不需要事先取得警察局的書面告誡。另外,可以參考緊急保護令的設計,在必要的時候,讓警察機關受理並快速執行。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說,有時候出現被害人遭遇實質的跟蹤騷擾行為,但警方卻因該行為不符合法律定義而沒提出書面告誡的狀況,盼能有向警方投訴而碰壁時的額外救濟管道。

跨部門多管齊下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助理教授洪文玲也宣導設置犯罪防制小組,並說:「少一個加害者,就少很多的受害者。」很多加害人並沒有犯罪的意識,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什麼過錯。她說,可以由政府、學校加強宣導,只要行為舉止讓他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就應該要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