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殺人免死 係受兩公約約束

鄧玉瑩 2021/09/22 09:07 點閱 5465 次
王姓牙醫遺孀(右四)帶著兒子(右三)及眾多牙醫師朋友,到台中高分院前抗議。(家屬提供)
王姓牙醫遺孀(右四)帶著兒子(右三)及眾多牙醫師朋友,到台中高分院前抗議。(家屬提供)

【台灣醒報記者鄧玉瑩台中報導】為何台灣的殺人者只要頂著精神障礙疾病,都可以不用被處以死刑呢?其實法官審判最大的約束力,是來自「聯合國兩公約條款」,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處死刑,即使未來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兩公約約束力依舊是存在。

兩公約與國際接軌

為與國際間發展友好關係、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促進國際合作,馬英九總統 2009年簽定的「聯合國兩公約條款」,包括「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法國法化後,法官在審理殺人案時,都需要審酌兇嫌是否患有精神障礙,以及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情節是否為最重大之罪等,影響法官的判決。

自2013年後,台灣精障殺人犯都沒有被判死的紀錄。2014年4月隨後出現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更是拉高了判處死罪的難度,因為公約規定,法官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當年殺害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也才因此逃過死劫。

再兇殘都沒判死

翻閱近20年台灣司法案件,因有精神病史殺人而判死刑定讞,僅有2例。一是2012年新竹男子彭建源對友人經營的KTV縱火,造成五人死亡。二是2012年台南男子林基雄因罹癌情緒低落,在安養院內縱火、造成十三人死亡。

此後,再怎麼兇殘的精障殺人犯,都沒有被判死的紀錄,所以台中牙醫被割頸殺害,最高院認定兇嫌有精神疾病,仍判免死的結果,在司法圈是預料中事。

不論是體恤被告心情或是糾結審案,當國民法官制度於2023年正式上路後,這些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們,也都必須遵循兩公約的相關規定審案,依法精障者犯案不得處以死刑的法律規定,將由所有國民法官共同面對和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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