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國際法規則 以國支援巴國疫苗

宋秉謙 2021/02/01 14:47 點閱 1460 次
以色列國防部長甘茨(圖中)向國際法低頭,認了該負責提供被佔領區的巴勒斯坦人疫苗。(photo from Wikimedia)
以色列國防部長甘茨(圖中)向國際法低頭,認了該負責提供被佔領區的巴勒斯坦人疫苗。(photo from Wikimedia)

【台灣醒報記者宋秉謙綜合報導】向國際法低頭,以色列批准提供疫苗給巴勒斯坦人!長年未解的以、巴衝突讓雙方在爭議領土治理權沒有共識,以色列在疫苗資源上早與2大製藥廠達成購買協定,但貧困的巴勒斯坦政權無力購買疫苗。以色列一開始以奧斯陸協議為由表示,巴勒斯坦人的接種不歸他們管,國際則以日內瓦公約的國際法優先權,要求佔領國負責被佔領區,以國1日終於妥協,轉交首批疫苗給巴政權。

疫苗貧富不均

以色列屬於第一批與國際大型製藥廠洽談疫苗購買的國家之一,他們從輝瑞與Moderna拿到多劑疫苗,當前該國930萬人有3分之1已接種首劑,約170萬人已接種第2劑,堪稱疫苗接種領頭羊;但相比之下,與他們長年爆發衝突、位居鄰近的巴勒斯坦政權就顯得窮困,目前還無法取得疫苗,只能等待WHO的COVAX計劃下、較慢的疫苗購買。

美聯社》也提到,這成為當今全球防堵疫情的大難關:貧富不均,富裕的國家能優先取得大部分的疫苗,貧窮的國家如同地球的次等公民。儘管國際條約多次聲稱「共同防疫」,但從疫苗購買與提供權就能看出實際落實的難度高。

國際法優於一切

對此,《中東之眼》就報導,以色列與支持者認為,替巴勒斯坦人接種疫苗是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的責任(他們尚未被以色列承認國家主權),而批評的學者認為,道義上以色列該提供疫苗。爭端主要圍繞在3個問題:實際上是誰治理爭端區的巴勒斯坦人?半自治的巴勒斯坦權力機構能否履行國家作用?規範以巴之間責任的《奧斯陸協定》,能否免除以色列對佔領區的責任?

國際法專家庫塔布解釋,在以巴爭論未解的情況下,無法完美區分2個政治實體,就實際面來看,以色列就是爭端領土的統治者,而國際法《日內瓦公約》規定佔領國應對被佔領者的福祉負責,條約上特別規範流行病公衛服務得放在最優先級,加上國際法先於《奧斯陸協定》,以色列在法源上都得負責;更遑論道義上,以國早已讓約旦河西岸的以色列人接種疫苗,而鄰近被佔領區的巴勒斯坦人還處於爹不疼、媽不愛的狀況。

以國批准疫苗至巴

最終以色列妥協了,根據《英國廣播公司》報導,以國國防部長甘茨1日表態,首度提供第一批疫苗轉交給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由他們分派給巴勒斯坦人接種(以國想依照奧斯陸協定規定:公衛系統交給巴勒斯坦政權自己管)。

截稿前外媒尚未報導巴勒斯坦政權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