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收買記者案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何豪毅 2019/06/04 19:07 點閱 31857 次
花蓮縣政府收買記者案,監院通過彈劾花縣前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三人。圖為主查監委王幼玲。(photo by 台灣醒報/何豪毅)
花蓮縣政府收買記者案,監院通過彈劾花縣前副秘書長謝公秉等三人。圖為主查監委王幼玲。(photo by 台灣醒報/何豪毅)

【台灣醒報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這個案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前花蓮縣長傅崑萁知情,」針對2017、2018年間,花蓮縣政府向14家媒體共15位記者個人議價採購輿情蒐集案,認定有違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規定等,以全數11票通過彈劾花蓮縣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行政研考處長林金虎、新聞科長黃微鈞三人,全案移送公懲會處理。

監院指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謝公秉指示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採購案,向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致令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性。

主查監委王幼玲、王美玉指出,花蓮縣政府兩年內共有25件類似的「採購案」,共花費公帑546萬6300元,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的信賴度,及損害新聞媒體獨立自主性,且許多案件未依先前議約的十分鐘影音或二千五百字字規格驗收,「有的只有兩分鐘影帶,一千字的稿子,他也驗收」,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至於時任縣長傅崑萁在此案中的角色如何?監委王幼玲指出,傅在約詢中否認指示或知情,責任全都推給謝公秉,而相關公文上也看不到有傅崑萁簽核,至於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文則由縣府秘書長簽核即可,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傅涉及此案。

王幼玲指出,花蓮縣政府編制上並無副秘書長一職,謝公秉是以十職等機要秘書任用,以任務編組賦予副秘書長職銜,因此調查過程中有人主張機要秘書所做所為應由任用的首長概括負責,但監委認為彈劾案的證據力應從嚴認定,故在最後於此案中未提及傅崑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