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議定義 公民陣線提建言

呂翔禾 2019/04/16 18:18 點閱 9929 次
(左起)公民陣線發起人宋承恩、賴中強、徐偉群呼籲兩黨明確定義政治協議與建立協議監督機制,避免單方面執行協議侵害台灣利益。(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左起)公民陣線發起人宋承恩、賴中強、徐偉群呼籲兩黨明確定義政治協議與建立協議監督機制,避免單方面執行協議侵害台灣利益。(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兩岸政治協議定義模糊,台灣公民陣線16日召開記者會,發起人賴中強提議,未來與中國簽訂協議時,可將有關國防、民生經濟、台灣地位等議題的協議定義為「政治協議」,而且立法院與行政院可以互相監督彼此,以防「跟中國簽完協議後,被賣掉都不知道」的黑箱協議出現。

內政委員會17日將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裡面未對兩岸簽定經濟、政治等協議有所規範,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批評,如果沒有定義清楚政治協議,「那以後只要行政院說可以執行就執行,這樣行政院不會權力太大嗎?」

明文定義政治協議

日前盛傳國民黨將與對岸簽《兩岸和平協議》,但詳細內容模糊不清。公民陣線發起人賴中強說,他們建議增設政治協議定義為「涉及國防、台灣地位與其它關於雙方政治關係之所有約定。」讓立法院與行政院都有辦法評估情況,「不會簽了協議就被中國併吞。」

另外,由於各黨團送交的監督條例都沒有提及兩岸協議如何適用監督條例,他們建議可由行政院進行初步評估,若沒有「預期效益無法達成、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衝擊、有其他衝擊較小替代方案、弊大於利」等情況,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影響報告評估與因應方案。

兩院相互制衡

賴中強說,立法院若認為有前述4種狀況,應退回協議決議;若無推回之必要,則需逐條審查、逐項表決,並得經院會表決協議為通過、否決、修正、附加條款或保留的狀態。公民陣線希望透過釐清協議定義、兩院互相制衡,防止黑箱作業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