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騙很大 法規增揭露資訊

楊蕓 2018/01/01 09:52 點閱 8285 次
網購有新制,網購賣家必須提供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限量商品應揭露數量、出貨進度,等以便消費者追蹤。(photo by photo by Photo Mix via PEXELS-used under CC license)
網購有新制,網購賣家必須提供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限量商品應揭露數量、出貨進度,等以便消費者追蹤。(photo by photo by Photo Mix via PEXELS-used under CC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網購食品五花八門,但消費者衝動下單後才發現,實品和照片「差很大」,想退貨卻發現賣家已「人間蒸發」。食藥署祭出新規定,賣家必須提供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限量商品應揭露數量、出貨進度等,以便消費者追蹤。不過,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受訪時仍擔心業者提供「假電話」,建議應加強管理「網購平台」業者,若消費者找不到賣家,平台業者應提供更詳細且正確的連絡資訊,多一道把關。

業者應載明聯絡方式

網購食品正夯,但民眾只能依業者提供的圖片和文字作為參考依據,看不到實體產品,往往拆封時才發現與想像中「差很大」,引發消費爭議。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食藥署原訂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應近年民眾購買習慣多元化,公告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並擴大管理範圍,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型錄、報紙、雜誌、網路或LINE等通訊販售的食品,都納入規範。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進一步說明,過去網購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上僅需揭露公司名稱、負責人等,即日起須加註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方便民眾申訴;商品部分,業者必須標示清楚內容物的淨重、容量,充分揭露商品資訊;若強調是「限量」商品,必須載明種類價格、限量多少、出貨何時送達、聯絡管道等資訊,以便消費者確認有成功訂到商品,並追蹤出貨處理進度。

建議管理交易平台

「要求業者充分揭露聯絡資訊有助減少消費糾紛。」游開雄指出,「過去消基會接獲的申訴案大多是照片和食品差距太大,或是內容物數量、品項與標示不符,」原則上消費者有無條件解約權利,但許多業者以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等理由拒絕退貨、賠償,游開雄認為這部分有認定爭議,主管機關需說明清楚。

游開雄說,除了要求充分揭露業者資訊外,如何規範有效稽查、查核方式也需要思考,「申訴管道是後期的彌補措施,在事情發生前應先做好稽查工作。」

「現在重點是怕業者提供假的聯絡方式,消費者一樣申訴無門,」畢竟網購平台不是實名制,網路交易本身就存在許多陷阱,游開雄建議加強管理「交易平台業者」,「若消費者碰上申訴時找不到賣家,應規範平台業者提供更『詳細且正確』的連絡資訊。」

食藥署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啟動調查,若業者拒查可罰3~30萬元,且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