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偵查不公開 主管機關應連坐

林晏如 2017/12/25 16:55 點閱 9042 次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目前已研擬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2個月內會出具完整書面資料報告。(photo by立法院直播截圖)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目前已研擬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2個月內會出具完整書面資料報告。(photo by立法院直播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晏如台北報導】針對王炳忠在臉書上直播被檢調搜索一案,引起各界討論刑事訴訟程序「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範圍,以及如何懲處等議題,多位學者專家25日在「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建議,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調人員除依規定處罰外,也要連坐追究主管機關,並將該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轄;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回應說,目前正研擬相關條文,2個月內會出示完整書面資料報告。

證人不受限

多位與會學者和立委都指出,依《刑事訴訟法》245條3項規定,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義務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立委吳志揚表示,不要以偵查不公開嚇唬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如王炳忠並非該原則規範的對象,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然而,直播搜索過程算不算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妨害公務,還有待司法機關的判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李宜光則認為,應立法規定,若發生檢調人員洩露偵查秘密的情形,該案件就要由檢查總長移轉管轄到其他法院偵查。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也建議說,若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以依照《法院組織法》64條規定,將該案件移轉給其他法院管轄,以免產生不公平之疑慮,甚至如檢察官違反,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也應連坐處罰。

追究主管責任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回應說,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若違反應負之責任,有《刑法》第132條、316條、310條處斷;行政或懲戒責任方面則依各權責機關按照《法官法》、《公務人員懲戒法》等相關法令程序處理。

針對學者專家建議要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調人員其上所屬機關施以連坐處罰,蔡碧仲表示,目前法務部已研擬《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規定機關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時,除追究個人刑事和行政責任外,另視個案情節追究首長、主管之監督責任,作為考績與升遷之重要參考,並列入單位年度績效考評之缺點。

然而,主席王育敏批評說,「視個案情節追究」一詞相當模棱兩可,她要求法務部1個月內應明確說明到底如何落實,蔡碧仲則回應說需要2個月交由修正委員會討論,並擬具完整的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