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律師搜證在場 法部:德日美無此例

林晏如 2017/12/25 18:05 點閱 8825 次
徐履冰25日在公聽會上表示,訊問證人應比照訊問被告,全程錄音錄影,保障權利。(photo by立法院直播截圖)
徐履冰25日在公聽會上表示,訊問證人應比照訊問被告,全程錄音錄影,保障權利。(photo by立法院直播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晏如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遭檢調帶去警局約談時,因《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才有律師偵查在場權,因此王的律師不得陪同,引發外界爭論。學者25日表示,應修法保障當事人權益,如訊問證人的全程錄音錄影,搜索時也應讓律師陪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則不贊成地說,德日美都沒有賦予律師在場權,且《刑訴法》第179-183條已詳盡規範證人有拒絕證言權等權利。

訊問證人應錄影音

刑事訴訟程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召開公聽會,邀集各方學者專家、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和多位立委出席。信孚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徐履冰表示,車禍和解等民事案件都可以請律師協助,但在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刑訴案件時,「如果沒有律師協助,就無法確保權益。」他認為,訊問證人還應比照訊問被告的規定,全程錄音錄影,保障權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指出,要限縮檢方強制處分權,給予受搜索人更多權利保障,例如告知證人權利和義務,或對證人訊問採全程錄音錄影。「我們認為王炳忠案件是修《刑事訴訟法》的機會,應讓律師在偵查搜索時,可以在場陪同,以保當事人權益。」中華民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李宜光舉例說,澳門早已立法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權利,因此,台灣也應該要跟進。

但據法務部書面資料指出,德國、日本或美國都沒有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執行搜索或扣押程序時在場權,且偵查中案件仍屬成形階段,唯有完整的偵查過程,才能盡量還原案件全貌,使國家刑罰權可有效實現。

法條保護證人已夠

蔡碧仲受訪說,羈押被告時,因為影響當事人權益很大,法條已規定被告可申請選任辯護人在場。然而,法務部不贊成讓證人選任辯護人,因為證人不是被告,沒有辯護的需要。他也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79-183條已詳盡規範證人有拒絕證言權,保障證人不自證己罪原則,或因親屬與業務關係所生的秘匿特權,足以保障證人權益。

至於外界質疑司法機關常先以證人傳喚當事人,之後卻轉換為被告,對當事人非常不利,對此,蔡碧仲表示,若偵查中已認定某人有犯罪嫌疑,把對方當作被告訊問時,一定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盡到告知義務,若檢察官沒有告訴當事人現在是犯罪嫌疑人,導致當事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該發言就不能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