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議鬆綁例休 勞:何需勞基法?

楊蕓 2017/11/14 16:32 點閱 8607 次
陳政亮擔憂,以目前台灣勞資關係的現況,勞方集體力量薄弱(工會組織率僅6%),「勞資協議」實際上根本就是由「資方決定」。(photo by wikipedia)
陳政亮擔憂,以目前台灣勞資關係的現況,勞方集體力量薄弱(工會組織率僅6%),「勞資協議」實際上根本就是由「資方決定」。(photo by wikipedia)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如果所有勞動規範都能交由『勞資協商』,那我們還要《勞基法》幹嘛?」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14日召開記者會,點出例休草案的缺失,針對其中3項條款可經勞資會議協調放寬,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痛批,勞資協議或團體協約的功能,應是要約定「優於」政府已規範的「勞動基準」,而非「訂定基準」。

勞資協商弱化保障

草案中為給予勞資彈性,特別訂出鬆綁條件把關,包括加班工時、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間隔部分,都有設置「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或「勞資協議」後才能放寬的條件,卻遭民團批評,勞動部根本是「以勞資協商之名,弱化勞動保障之實。」

陳政亮解釋,目前台灣勞資關係的現實中,勞方集體力量薄弱(工會組織率僅6%),也缺乏實質平等之談判地位,「勞資協議」實際上根本就是由「資方決定」。

他也一再強調,勞資協議或團體協約的功能,應是要約定「優於」政府已規範的「勞動基準」,而非「訂定基準」。再者,若放任「勞資協商訂定基準」,把一切規範都交由協商解決,那又何須訂定《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乾脆把《勞基法》都改成一條,只要經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所有勞動條件都能通過。」他怒批勞動部「根本是在開玩笑!」

加班應是「例外」

針對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示,「基層勞工過去因例休限制而喪失加班機會,收入減少後,為維持家計而不得不兼差打臨時工。」勞動部更曾於立院備詢時公開表示,「修法是因為很多勞工喜歡加班」,讓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簡錫堦直批「荒謬至極」,「世界上沒有一個勞工是愛加班的,都是必須加班才能生存。」

「根據主計處統計,勞工實領的薪資中,非經常性薪資(加班費、獎金等)就占將近20%,等於勞工平均有5分之1的薪水,需靠加班、全勤獎金等管道獲得。」陳政亮受訪時進一步表示,勞工都是在低底薪的薪資結構下「被迫加班」,且加班本來就是「例外」情形,新制卻恐把加班變常態,已經本末倒置,對於勞工需要加班的說法,「不只不厚道,更是扭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