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蔡旻豪台北報導】《國民體育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如今卻傳出協會改選過半席次依然由舊協會勢力把持,新的外來力量難以入門。體育署長林德福強調,團體理事在總理事的35席中僅占17席,符合《國體法》不超過半數的規定。體改聯回批說,按照體育署提出的「協會章程」範本,保障多數現有協會舊勢力,新的外來力量要參選,先天居於劣勢。體育署17日受訪時解釋,席次應可再做彈性調整。
《國體法》上路後,對於理事席次、入會須先經審核等規定,體育署遭批說「打假球」,護航個單項協會舊勢力。體育署新推出《國體法》修法範本,包括加入會員必須經過審查、團體會員裡頭的35席理事卻保留17席給舊團體,此舉被民間團體痛斥,規定理事席次都不得超過50%,意義在於「限制」,體育署現在卻扭曲成保障團體會員理事的最高席次。
針對新法中的團體會員,35席理事卻保留17席給舊團體,是否有護航嫌疑?林德福解釋,這符合《國體法》不超過半數的規定,若要改成16席也可以討論。體改聯對此回應,未超過50%的天花板規定是為限制,體育署卻是把意義扭曲成保障團體會員理事的最高席次。
體育改革聯會表示,按照國體法,選手理事席次必須至少在20%以上,另外,團體理事與個人理事都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的50%;而體育署提出的協會章程範本,直接把團體理事席次訂在17席,保障現有協會舊勢力的立場不言可喻。此舉將導致協會舊勢力長期掌控所有資源,新的外來力量要參選,先天上就居於劣勢,痛批體育署擔任主管機關角色失職。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指出,體育署提出了各個體育協會的「章程範本」,竟然在35席的理事中,直接幫舊勢力的「團體會員」鎖住了17席的席位。這種章程,等於讓這些團體會員在選舉之前,就直接取得近半的控制權,完全悖逆《國體法》的修正意旨。
體育署受訪時表示,對於章程中17席上限是因應召開「特定委員組織」事先草擬的數字,並非如外界所說,非17席不可,在國體法比例下可再做彈性調整,至於下修到多少?體育署則不願鬆口,但也坦言,在6個內完成修法並同時與12個協會溝通,難免在語義傳達上會有表達不完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