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管理規則模糊 業務員權益受損

張振鴻 2015/07/20 17:37 點閱 5304 次
立委陳亭妃(左)認為,保險業管理規則的懲處攸關業務員登錄資格,影響層面相當大,需要再加以修改、制定。(photo by 張振鴻/台灣醒報)
立委陳亭妃(左)認為,保險業管理規則的懲處攸關業務員登錄資格,影響層面相當大,需要再加以修改、制定。(photo by 張振鴻/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張振鴻台北報導】客戶嗆檢舉保險公司,業務員PO網反應卻遭公司以毀損名譽懲處。立委陳亭妃20日表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模糊,使保險公司可利用規定逕行獎懲,嚴重將導致業務員被撤銷登錄,甚至不得從事保險業,她建議,獎懲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與。金管會保險局回應,該規則主要針對不當業務招攬,公司與業務員關係應回歸民法與勞基法。

立委陳亭妃與南山人壽工業代表20日召開記者會,就保險公司不當使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員工進行懲處提出抗議,南山人壽工會申訴委員劉志成認為,現行管理規則賦予保險公司過大的評鑑權力,可以主觀的認定員工是否有違規定,而且評選委員會並未納入工會代表,整個機制既不符合比例又不公開透明。

【懲處內容不符規定】
南山人壽業務員郭德旺3月在工會不公開的網站與同事分享客戶反應,「保單被南山吃掉,保戶嚇死了,說南山根本是詐騙集團,要去金管會檢舉。」卻遭南山人壽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認定他有毀損公司名譽,並依此記兩個缺失。

劉志成指出,18條主要針對業務員有「不當業務招攬」的情形來做規範,但郭姓員工完全無不當招攬的行為,而公司也是依據不當言論的指控來記缺失,這完全是濫用規則而無限上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主要是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金管會保險局組長韋庭旭解釋,由於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和消費者權益相關,而且內容複雜,需要專法管理,「若涉及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勞資爭議,則應回歸民法與勞基法。」陳亭妃認為,若是不當業務招攬絕對該管,但目前的管理規則內容確實曖昧不明,需要有更明確的規範。

【委員會代表不明確】
劉志成還說,管理規則不僅標準模糊,也未明訂公司的獎懲委員會代表該如何選定,「公司從來沒通知工會要推薦代表。」陳亭妃解釋,業務員若遭記3個缺失,就會被取消登錄,等同於永不得再從事保險業,影響之大,因此管理規則應該就公司內部的懲處委員會組成,強制規定包含工會代表,才能給業務人員同等的保障。

「每家公司規定不同。」一位富邦人壽業務員表示,若有以不當文宣或挪用客戶保費等嚴重情節,確實會遭受暫時取消登錄或開除等懲處,但需要視情節而定。其他不願具名的保險業工會代表則認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有相當多需要修正及改善的地方,才能督促保險公司將懲處審議過程公開、透明,使員工心服口服。

韋庭旭坦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未要求懲處委員會應包含哪方面的代表,全由保險公司自訂,「理論上確實應該納入業務員代表。」韋庭旭說,未來會將這些建議納入管理規則修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