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條例不同調 學者針鋒相對

方家敏 2014/04/07 13:45 點閱 2915 次
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與多名學者在7日公聽會上痛批,官方版的監督條例是黑箱作業。(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與多名學者在7日公聽會上痛批,官方版的監督條例是黑箱作業。(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官方版的監督條例等於是將原來的黑箱程序就地合法化!」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與多名學者在7日的內政委員會「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上痛批,官方版的監督條例沒有讓國會實質參與,仍由行政權專斷;中央經濟研究院副執行長李淳則認為國會應有限度參與,若事前能夠嚴格監督,事後就不需要逐條逐項審查。

【官方版黑箱作業】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6日國民黨黨立院黨團並沒有認同王金平提出「先立法、再審查」的原則,如果沒辦法確立此原則,這對服貿協議似乎沒有實質幫助。行政院提出4+2階段的版本,黃國昌認為前面階段只有溝通說明,但國會無法實質參與,等於是把現在的「黑箱程序就地合法化」。

「官方一直說服貿協議的黑箱作業是國際慣例,一直到現在還是維持行政權專斷、獨大的基調。」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群舉韓國為例,韓國的工商條約締結法要求政府必須資訊公開,且不得以通商、協商為由拒絕公開;韓國的立法也明白要求公民參與和國會監督,並承認任何國民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民間版不涉兩國論】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指出,如果未來監督條例要法制化,在兩岸簽訂書面協議方面的問題包括,在權力分立的原則底下,立法與行政權力劃分問題、資訊保密問題以及民主原則與行政效率的問題。他說,行政單位在協商方面有主導權,這並不代表國會無法監督。特別是與國家主權有關的問題,不得由行政權主導,而應列為國會保留、人民保留的事項。在啟動協商之前就要國會或人民公投決定。

行政院指出,民間版是「國與國」間的協商,但邱文聰認為,兩岸主權不互相承認,但治權有承認,因此這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的協定,不會發生兩國論的問題。

【國會應有限度參與】
中央經濟研究院副執行長李淳支持監督條例法制化,但他認為,談判的過程中,立法和行政權應該要取得平衡,且不應該每個階段都透明參與,最後還要逐條逐項審查。當談判分成事前計畫、事中溝通、事後的階段,國會若在前兩階段參與程度越高,事後就比較傾向包裹表決的方式;他以韓國為例,前階段國會、民眾參與程度較少,因此事後得進行逐條逐項審查。

「某些人認為自己講的就是對的,否則就是反民主,這是台灣目前最大的危機。」律師葉慶元說,「有人(黃國昌)常在說美國有一個TPA監督協定,我們應該要照著做,但我們不是美國的殖民地,為什麼要學他們?而且制度要抄,也不能只抄一半,不能前面加強參與,後面又加強審查,這樣根本沒有協議能夠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