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陳正健台北報導】簽定契約時「想清楚」、「不用急」,消費者擁有30天的「契約審閱期」,莫急忙草率就「畫押」。民眾在買房子、買保險、銀行開戶、補習班上課時,經常會遇到看不懂契約的情情,由於文字過於艱深難懂,在業者的「舌燦蓮花」的利誘下,便糊里糊塗在契約上「畫押」,不僅權益受損,最後還可能對簿公堂。消基會3日提醒,消費者享有30天合理的「契約審閱期」,可將契約帶回家詳讀,或請教專業人士,避免簽下不利於己的契約。
相信許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驗,每當簽訂契約時,都一個頭兩個大,覺得契約內容的文字艱深難懂,充滿專業的法律術語,有如「來自星星的文字」,或者是因為契約太過「落落長」,要看完、看懂的不容易,因為多數消費者並非法律專業。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之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簡言之,消費者應擁有合理的「契約審閱期」,可以將契約內容帶回家詳讀,或是詢問專業人士的建議,確保消費者不輕易簽下不利於己或不合理的契約。
然而,不少業者卻以三寸不爛之舌,誘使消費者在「本人已完全詳閱契約內容、「本人己了解享有〇天審閱期始簽名」等文字上簽上大名,導致雙方糾紛不斷,消費者權益受損。根據消基會的調查,國內10家銀行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書,其中有7家排除審閱期,2008年的「五大不平房貸條款抽查」,調查了25家銀行的房貸契約,竟全數有排除審閱期的條款。
律師吳榮達指出,業者私自排除「契約審閱期」,明顯違反《消保法》的立法宗旨,當業者與消費者鬧上法院時,許多法院將「契約審閱期」判定為「任意規定」,換言之,審閱期可以經由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而捨棄,導致業者逃避責任,消費者權益受損,對簿公堂的紛爭愈來愈多。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根據法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之內之合理期…」,這邊的「應」字,在法律上是「強制規定」的意思。簡單來說,消費者應有足夠的時間了解契約,而不是任由業者矇騙誘惑,未周詳考慮下就糊里糊塗在契約上「畫押」。
「一般消費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契約審閱期』讓民眾有時間,請律師詳讀解釋。」張智剛呼籲,應立法將「契約審閱期」的規定,明文變更為「強制規定」,這樣法官和學者們才不會私自解釋成「任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