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害者人權 應准法庭發言

方家敏 2013/10/27 17:58 點閱 3670 次
洪仲丘的舅舅與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談到犯罪被害人人權的保障。 (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洪仲丘的舅舅與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談到犯罪被害人人權的保障。 (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但被害人在法庭上卻沒有發言的權利。」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為漢於27日上午,針對洪仲丘案和郭子乾遭韓國飯店熱水瓶燙傷一案,召開學術研討會。洪仲丘的舅舅胡世和、藝人郭子乾都現身說法,其他被害者家屬、立委、學者與檢察官也紛紛到場支持,呼籲修法讓被害人或家屬擁有與被告同等的權益。

藝人郭子乾去年1月在韓國一知名飯店,因茶壺壺底破損,導致大腿有80%的面積遭到2、3度級的燒燙傷。雖然他掌握充足證據,並且提供韓國法院人證、物證,但飯店不僅沒有賠償醫藥費,且態度敷衍。法院最後也以「無證據證明」來駁回原告之訴。郭子乾說,韓國法院不傳證人,還說他是「故意燙傷自己」,「難道台灣人在國外旅遊時權利受到侵害只能自認倒楣?」

洪仲丘的舅舅胡世和也說,洪案調查到現在「離真相還很遠」,檢調不僅起訴時只採用調查結果的3成證據,且盡可能切割被告范佐憲等人與種種不利事證的連結。胡世和認為,被害人家屬並非當事人,在庭上無法發言,但如被害人已經死亡,等於是沒有人能夠為他們發聲,若是遇到不夠積極的檢察官或律師,被害人的地位將會在法庭上更完全被漠視。

「司法保護犯罪的人」。趙為漢痛心的說,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若被害人或代理人要在庭上發言,必須獲得法官的「施捨」,相對被告者的地位也低了一大截。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也指出,被害人往往有舉證的困難,尤其是當小蝦米對上大鯨魚,如塑化劑的案例中,被害人根本無法得到對等的賠償。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主體地位,但被告的地位卻和檢察官差不多。」吳景欽認為,應立即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享有適當的發言權。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戴東麗也提到,「被害者家屬即使不能發言,在聽審時也一定要坐在第一排,因為他們所提供的隻字片語對檢察官都有參考作用,很可能會成為破案關鍵。」

主任檢察官劉承武指出,當面臨社經地位懸殊的被告與被害者時,法庭上往往會出現「不打老虎,只打蒼蠅」的現象。因此他認為應要加強被害者權益,建立一個互動式的申訴平台,讓冤案黑數被看見。立委吳宜臻則表示,已經提出《提升被害人法律權益》法案增修條文,並會盡速排案審議。

律師尤英夫受訪時也提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以證人的角色出庭,必須由法官傳喚才能在庭上發表意見,若法官沒有傳喚的話等於是沒有為自己陳情的機會。若是被害者死亡的案件,則僅有檢察官能代為出庭,其家屬僅被列為間接被害人,甚至連成為證人的機會都沒有,相較之下在法庭上的發聲機會小了許多,確實不公平。

律師李勝雄也贊同說,檢察官應與被害者站在同一立場,並且密切合作。在審理案件時,法官不僅應傳喚被害者,若被害人死亡時,也應要將被害者家屬列為證人,採納他們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