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應防患於未然

王翔正 2025/06/03 10:38 點閱 480 次
花蓮女老師被發現陳屍教會宿舍,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更凸顯出跟蹤騷擾犯罪蔓延的嚴重性。
花蓮女老師被發現陳屍教會宿舍,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更凸顯出跟蹤騷擾犯罪蔓延的嚴重性。

爾來,花蓮女老師被發現陳屍教會宿舍,其因是一位瘖啞男追求女老師遭拒,該男深夜侵入教會並狠心勒斃行兇殺人。近年來跟蹤騷擾行為屢次產生重大暴力事件,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更凸顯出跟蹤騷擾犯罪蔓延的嚴重性。

微罪易被輕忽

不可諱言的是,婦幼案件初始都是較輕微的犯罪行爲(如: 通訊騷擾、盯梢尾隨等),而微罪行為卻容易被人輕忽,如處置不當很容易衍伸成重大刑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已上路近三年,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迄今受理跟騷案件計8,488件,計有2,1608次跟騷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係以家庭成員最多、陌生人次之,但陌生人、同事關係案件占比持續增加,另核發書面告誡5,555件,占65.45%,其中有552件違反告誡,占9.94%,顯見儘管公權力即時介入,仍有約一成的相對人做出踰矩不當的行為,值得修法討論約制。

突發狀況法不濟急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對於跟騷行為的界定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含:監視、盯梢、守候、尾隨、追求等),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實務運作上,相對人須有2次以上的跟騷行為且意圖為性與性別有關,才能符合構成要件,並且以書面告誡先行,如有再次跟騷,另協助當事人申請保護令,如相對人有突然過激的緊急狀況,不啻是緩不濟急。

除此之外,實務偵查是類案件仍有瓶頸,因跟騷等性別暴力犯罪案件多具隱密性,難以舉證亦不容易證明主觀犯意,極易導致相對人未受約制,導致後續犯罪行為昇華,建議修法增加持械攻擊跟騷罪嫌疑人的刑度,且如未被羈押或羈押期滿時,應通知被害人之規定。

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另婦幼相關案件皆對當事人設有保密規定,但目前僅跟蹤騷擾防制法未訂有罰則,建議增訂廣播電視業、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載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反者應有處罰規定,希望透過公權力介入,讓被害者不要重複被害,並擁有最實質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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