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死刑存廢吵得沸沸揚揚,沒想到竟在蔡英文總統即將卸任之際,由大法官展開了審查,由正反雙方來討論死刑是否違憲。其實死刑是否違憲這個題目本身就很有爭議,因判處死刑作為一種懲戒嚴重犯罪的手段,在台灣的民意支持度達到八成以上。
其實,台灣的死刑認定近來是非常嚴格,從2019年至今476件有關殺人等命案卻僅1件死刑定讞就可以看出。同時台灣也面臨者「殘忍」犯罪的增加,例如說鄭捷這樣的無差別殺人,或是小燈泡竟被病態地砍下頭顱。
這些例子只是告訴我們,某些人類或許只有用死亡才能緩減他們的罪過,並給予被害家屬部分的補償。在死刑案當中,罪犯的權益不該是唯一被考慮的議題,受害者的損害跟補償相對更為重要。
台灣大法官的爭議
大法官雖有深厚的法學素養,跟豐富的實務經驗,對於違憲判決也曾經多次逆風而行,例如2020年5月,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直指通姦罪法條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當時也是輿論大譁。既然如此,那這次的死刑存廢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呢?在法理上面可以,但是在人性上不行。
通姦跟死刑的層級落差太大,對於被害者的傷害也有天壤之別,會被判到死刑的,幾乎都是剝奪一條人命以上的重刑。這樣程度的傷害,藉由法官來判定是否可以執行死刑。
雖然由大法官依法判定是否違憲是合情合理,或是拿美國大法官多次關鍵性、革命性的判例來做比較。但是台灣跟美國在制度上有很大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美國大法官是終身制
美國大法官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跟聽證會,同時是終身制,大法官可以貫徹自己的專長與意志。台灣的大法官任期只有八年,不得連任,且容易由不同政黨交錯任命。
大法官理論上是司法界最高的職稱,但是在任期限制下,也難脫酬庸跟親近不同政黨的色彩。尤其現在已經是蔡英文總統的任期末期,大法官有部分已經要換屆,這些大法官的代表性還可以代表多數民意跟專業意見嗎?至少光是時機點就非常不適合。
判死刑台灣沒配套
死刑是否違憲,追根究底還是追溯到生命權的問題。以英美法系來說。抽象的認定,生命來自於上帝的賜予,這是人類不可以剝奪的權益。但是聖經特別區分誤殺跟謀殺,審判過程也必須要多名證人,甚至有逃城永遠監禁被判死刑的人不得與外界接觸。
以美國來說,有三分之二的州有死刑制度,就算沒有死刑,也有所謂的終身監禁、不可假釋。相較台灣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只要」服刑滿25年就有機會申請假釋。也就是說,台灣連美國沒有死刑的合理配套都沒有,就想一步登天廢死,實難令人接受。
全民公決較公道
死刑的存廢是民心向背的問題。民心不平,終究會自己找到平怨的方法。試想如果死刑廢除,死刑犯得以刑滿假釋,出外被受害家屬「義憤」殺死,到時候法律又要怎麼還公道?難道受害家屬的憤怒沒有道理嗎?
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訴諸全民,因為這個公決並不會侵害到誰的權益,死刑本來就在,只是公決要不要廢除。這樣的方法遠比幾個大法官來做出判定,更有民意基礎,希望新政府不要藉著換屆,對死刑存廢草草了事,光明正大交給全民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