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總統的團結十講的第三講,在演說之後引來了不少批評,當然短短一篇演說,或許會因為引述的內容或是想要強調的重點不同,導致演說者與聽眾之間的誤差,尤其政治性的演說更容易因為歷史觀的不同,產生不同的詮釋。
憲法與民主要精確
總統在演說當中,其實若有似無地想要強化,台灣現在的民主與過去的政治過程無關,這當然有利於切斷跟過去中國的關係,但如果倒果為因地以為台灣的政治過去與中國真的完全無涉,那就是沒做足功課了。
例如說最具爭議性地「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沒有派員參加」,但這項說法完全與史實不符。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台灣共派出18位代表參與,由當時的台灣省參議會選舉產生。總統府為了澄清,回應表示賴總統「原意」是指當年制憲代表並未經過台灣人民普選產生,一直到前後7次修憲,台灣人民才成為修憲的主體。問題是,台灣直選民代是到了民國80年才有的事。
修憲邏輯要各國適用
總統府必須思考,如果不是賴總統本人寫的文本,那可能就是文膽怠忽職守,需要被嚴格的檢討。尤其這當中還指涉制憲的代表是否來自直接民主,英國1215年大憲章不是,美國1787年立憲會議也不是。
憲法的成形本來就受限於當時代的時代背景,如果真的照總統演說的標準,那美國英國憲法的合法性也應該被挑戰,這樣違反時代的說法,除了讓總統可以凸顯台灣參與程度的不足之外,對於憲政的論述完全沒有幫助。而且總統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成形,也十分簡化。
1936年的五五憲草,並不是今日憲法的雛形。1946年最終通過的憲法,當然是基於「五五憲草」,但是後續還經過了「政治協商會議」才定案。
歷史不該跳躍
如果總統真的在乎跟尊重憲法,就應該理解憲法不只是台灣這一階段的發率,有其淵遠流長的關係,跟不同族群理念的人共同參與。如果把這些過去的歷史抽離,只留下當代的台灣人,那其實無法還原事實,更不能幫助今日的台灣去完善憲法。
建構台灣今日的憲法,未必要取法過去的法律,但是如果承認真的有傳承,那就必須要還原歷史真相,才能真正以理服人。
觀念必須普羅皆懂
總統還提到「多數的界線,你不是說議會多數就可以決定各種事情,本質重要的條文是不可以改的」總統應該是想要強調憲法的原則不能更改。但是少數服從多數的觀念,恐怕比起總統想強調的法理更深入人心,忽然性的跳躍觀念恐怕只會導致更大的反彈。
演說本身有其目的,但是邏輯應該讓眾人通透了解,總統是政治老手,這樣的原則還是要掌握,不然講完反彈更大,反而難以達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