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設施訂法源 醫院、學校為友善區

呂翔禾 2024/03/07 13:04 點閱 8018 次
行政院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制定出行人友善措施的法源依據。(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行政院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制定出行人友善措施的法源依據。(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設立交通安全設施、弭平騎樓將會有法源依據!行政院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未來政府必須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若電信箱、郵筒等設備影響通行,就要拆除;醫療院所、學校與大眾運輸場站將列為友善區。路權團體肯定政府制定法源,但呼籲強化實踐機制。

政府需制定改善計畫

內政部表示,本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國內人行道缺少、通行障礙物排除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條例中均訂有規範及處理原則。

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指出,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法律也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

要能落實 法源才有效

為此,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理事黃柏岳受訪時指出,肯定政府制定《交通安全基本法》與《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透過立法逐步保障行人權益,但在實務上,建立政府要多跟各單位溝通,並制定相關工程的施行細則。

黃柏岳說,以台電遷移電箱與電線桿為例,因為涉及周圍住戶,還有電箱的電壓差等專業因素,過去相關設備的遷移都相當窒礙難行。此外,將相關設施從A地遷移到B地,常遇到B地民眾不同意,導致工程後續無法推動的狀況,因此在法源制定後,要加強實踐的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