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詐騙集團買人頭帳戶將觸法,最高可罰3千萬!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20日在記者會說,若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銀行帳戶,或將自己或他人銀行帳戶交付別人使用,恐觸犯《洗錢防制法》的「買簿罪」或「賣簿罪」,「買簿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人頭帳戶莫亂買賣
童政彰20日在例行記者會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管自身存摺、印鑑及密碼等,不要隨意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以確保自身權益。他指出,若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銀行帳戶,或將自己或他人銀行帳戶交付別人使用,均可能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或涉及刑事責任。
近年詐騙集團猖獗,人頭帳戶收購價喊到數十萬元,金管會表示,《洗錢防制法》已增訂「買簿罪」及「賣簿罪」,若收購他人銀行帳戶,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罰3千萬
《洗錢防制法》於今年6月14日公布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規定,即「買簿罪」及「賣簿罪」,在「買簿罪」方面,若價購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賣簿罪」,若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供別人使用,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涉及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帳戶達3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促銀行留意人頭帳戶
根據金管會網站揭露最新資料,截至今年第2季底止,金融機構(銀行、郵局及信用合作社)警示帳戶數已達104191戶,創2010年第1季以來新高,季增8169戶或8.5%,年增2萬6439戶或34%。金管會提醒,若久未動用的帳戶出現相關風險態樣,金融機構必須強化監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