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稅收屢屢超收,尤其去年超徵4327億元,今年更將超過4500億元,現在,不只民間,就連朝野立委近來也紛紛呼籲政府「還稅於民、普發現金」。
超徵的實意
其實一般人都誤解了,台灣俗稱的「稅收超徵」係指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之金額,主要呈現政府稅收短估現象與程度,這種稅收預測誤差每年都一定會有。
講白一點,就是假設財政部原本預計某年稅收會有一百億,但到了該年底結算後發現,實際上收到了二百億的稅金。
因此所謂稅收「超徵」的真實意義,其實就是徵得的稅收比財政部原先預估值高罷了,多徵與少徵都沒有違法,僅是預估與實際的差異,並不表示政府有「財政盈餘」或國家有不當得利,更不是指超出「應該徵收」的稅而無謂的增稅。
為了避免製造不必要的困擾,財政部應藉此機會正其名,不再使用「超徵」一詞,而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取代之,減緩還稅壓力。
平衡稅收為要
再者,儘管有「超徵」,但不代表政府債務有減少,針對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政府也應優先還債、減輕債務負擔(雖說政府每年都有還舊債,但也舉了新債),維持財政健全,作為歲計賸餘使用。
所以「還稅於民」不是不可以,只是前提不是基於實際稅收與預期稅收的差異大,而是政府財政體質夠健全,實際稅收大於政府支出(如今年考慮支出與特別預算後,實際上政府本年度仍是入不敷出),能夠產生財政剩餘。
倘使「還稅於民」是把現在「多收」的錢分掉自己享用、卻讓債務持續增加、留給下一代揹,那才不公平!政府與其毫無目的地撒幣發錢,不如把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增加還本,那才是負起遵守財政紀律與維護財政永續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