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土計畫應補償農民,補助農縣才是

醒報編輯部 2022/07/13 18:12 點閱 2188 次

全國國土計畫劃定的農地總量為74萬至81萬公頃,是農委會以「糧食自給率」估算而得,由中央控管將「宜維護農地總量」面積分配至各縣市,結果有三大問題。

未能因時制宜

一是農地需求的估計未能因時制宜。台灣的農業在1952年約用87萬公頃的農地,產值佔GDP的32%,農民佔總就業人數56%,農業確實很重要。

但台灣現在已是工業國,農業109年產值只佔GDP的1.7%,農業佔總就業人數僅4.8%;產值為5,039億元,比一家華碩同年營收額5,349億元還低,更只有台積電年營收13,392億元的38%,顯然農地需求總量維持在70年前的水準不但太高,還造成工商、住宅用地價格飆漲。

為了糧食安全,只要準備三個月至一年的戰備存糧即夠自足,或將供做生產、加工、冷鏈倉儲、運銷、批發等「農糧供應鏈」的使用也視為農用,如此不但經濟有效,還可平抑地價的上漲。

國土計畫沒有補償

其次,國土計畫對於被指定為農用的農地沒有補償或回饋,等於讓持有農地的農民限於無法翻身的困境。

對於捐獻或被指定文化資產者,創造社會公益價值,卻犧牲了個人私利,文化資產保存法乃給予獎勵或補助;而政府為維護水源涵養與保育,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致保護區內居民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卻使其土地利用受限,中央應制定法律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向受益者徵收,專供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因此,基於「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農地農用有如農民犧牲小我(農業工作辛苦,所得偏低,風險又高),應由所成全的大我(整體社會受惠)予以回饋或補償。

造成財政負面衝擊

第三個問題就是,國土法劃設農地,對農業縣市的財政造成負面衝擊。目前農地實際農用雖課徵田賦,但為促進農業發展與保障農民收益,田賦已經在76年停徵;僅在農地不作農用時,才改課地價稅。

農用之農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又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些稅賦的減免使農縣自主財源(地價稅、土增稅),相對地比都會型的縣市少了許多,造成「富都窮縣」財政差距擴大。

應給予補助

目前對於財政相對困窘的地方政府,應給予不限定用途的一般補助款,以縮小城鄉差距,保障以農業為主的窮縣居民享有最低公共財水準的基本人權。憲法第147條,也規定為謀地方政府之間經濟的平衡發展,中央對貧瘠之省,省對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因此,建議財政部應比照地價稅對自用住宅給予優惠稅率的作法,以農業縣農地面積推計,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以一定比率專門用於補助農業縣。主計總處也可針對農業縣配合國土計畫法的推動,給予「專案補助款」,農業縣可以免於提撥配合款,完全使用於農業、農村和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