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鄧玉瑩台北報導】《家暴法》實施了22年,已經不夠用了!律師溫令行說下達民事保護令,往往要搬家走人的反而是被害人,懲罰不到施暴者;前立委黃淑英也說,暴力的加暴者,往往把社工、家暴中心看成加暴的下一個目標,但法律卻保護不到他們;監察院監察委員紀惠容更說「《家暴法》內容不足,跟不上惡劣暴力者的行徑。」
被害人更窘困
從事多年民事訴訟的律師溫令行表示,《家暴法》於2015年修法後,雖補上所謂「恐怖情人」條款(第63條之1),將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交往中男女關係列入該法中,但執行面仍有待加強。例如,法官裁定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時,採書面審理,因為沒有開庭、接觸被害人,不了解被害人居住狀況,結果裁准後,被害人反而沒地方住。
溫令行說,通常被害方是經濟上較弱的一方,當被害方遭受言語、身體、精神等暴力,而提出申請民事保護令獲准後,因雙方沒有婚姻關係,無共有財產權利,被害方就必須要搬離現址,且相關法規和社工輔導系統,並無安置庇護所或中途之家,造成原本就弱勢的被害方,又面臨窘困。即使是夫妻關係,強勢的加暴者也會趕走被害人。
家暴中心成為恐嚇目標
《家暴法》源自1993年10月27日台灣發生的一起妻殺夫案件,妻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鄧母、鄧女婚前及妹均被丈夫性侵害,最後她忍無可忍而殺夫,婦女團體在其審理過程中不斷支援,除最後使鄧女被判刑3年,也因此案力促《家庭暴力防治法》誕生,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
當初參與立法的前立委、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這法案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先進國家,也使得受虐婦女有一個被保護的管道,經過多年宣傳,大家都懂得報案、申請保護令,但也因此造成許多安置所和家暴中心,成為加暴者下一個目標。
家暴無法公開
黃淑英指出,因家暴案件涉及保護個資,無法對外公開,致使這些年因處理家暴案而衍生的社工遭砍傷、家暴中心行政人員被恐嚇事件,無法對外公開,並尋求解決管道。
她說當初立法的初衷,是希望保護到被家暴者,但詎料憤怒的加暴者移轉目標,找到家暴中心辦公室,或是社工私下為受害者安置的處所,攻擊行政人員與社工,這是當初立法始料未及,希望未來修法,能補上漏洞。
《家暴法》不夠用
曾任法官、現任律師的楊子莊表示,過去加暴者多以拳頭對受害人暴力相向,如今暴力方式逐漸改以要脅隱私影片PO網,對被害人加諸精神、心理暴力。目前這部分雖有以違反《個資法》論罪,最高可判刑5年。不過依照相關判刑案例來看,法院多以易科罰金、雙方和解予以緩刑來處刑,對加暴人並無任何警惕作用。
台灣婦幼團體勵馨基金會顧問、現任台灣監察院監察委員紀惠容表示,現今所謂「數位暴力」包括網路霸凌、隱私照片、變臉(DeepFake)科技等,加暴者將影片PO網後即使被逮,隱私影片也無法下架,侵害到當事人無遠弗屆,不論《家暴法》或《個資法》刑度,都已經無法發會遏阻效力,修改相關法令已經迫在眉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