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測謊辦案準確嗎?法界有激辯

鄧玉瑩 2021/10/31 17:18 點閱 3464 次
進行測謊時要將儀器裝置在受測者身上(中央社)
進行測謊時要將儀器裝置在受測者身上(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鄧玉瑩台北報導】檢調辦案陷入僵局或為增加手中證據時,多會採測謊補強證據力,但測謊的科學性常被詬病,認會造成冤案。2020年5月司法院提出修正草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行政院有不同意見,7月將法務部「建議法院在實務個案中認定」的看法加註送立院審議,預期將引發激戰。

司法院提出修正草案中其實已經有但書,即測謊結果雖不得當做罪證,但可作為彈劾證據。不過法務部認為,測謊在過去多數案件中漸漸扮演重要角色,建議「由法院在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行政院支持法務部的看法,通過司法院這項修法版本後,特別加註政院的保留意見,再送立法院審議。

測謊人員訓練

台灣引進美國測謊制度,源於法務部於2005年頒布法令,將對性侵假釋犯定期做測謊時,派遣調查局、刑事局等幹員到美國測謊協會(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 APA)認可的美國國際測謊學院研習,取得合格測謊員資格及證書。

據測謊人員指出,在美國除了情治人員,只要是與FBI有合作關係的廠商代表、與公部門有合作的醫療機構人員及公司保全人員等,依法規定均要進行測謊。在台灣依法規定須要測謊者,有性侵假釋犯、情治人員。目前台灣測謊專業人才濟濟,高檢署、觀護人室、刑事警察局、調查處等,都設置有測謊人員及測謊設備。

測謊當證據正反面

今年6月北市發生疑似為了財產弟弟將哥哥分屍殺害案件,兩名姐姐指證歷歷,弟弟涉嫌重大,但弟弟卻通過測謊,全案仍在偵辦中。測謊到底準不準?各方莫衷一是。

反對者提出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害女童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等案件,指出測謊造成冤案、被辦案人的主觀意識主導。支持者則言,測謊沒有百分之百的確定性,但過程仍是幫助偵辦釐清對象、找出破綻的契機的重要工具。

有調查人員私下指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在1988年通過《測謊保護法》,規範公務員及和政府機敏單位簽約的民間廠商,都有接受測謊的義務,發揮了極佳的預防效果。去年發生的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的公務員及委外操作基金的投信業從業人員涉嫌貪汙及圖利案,最需要的就是定期測謊篩檢,「4兆元的勞保基金在委外操作耶!太誘人了,不測謊會把我們的錢敗光光,可惜政府沒有想到要做,因為牽涉到當權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