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修正 停車位僅有使用權

祝潤霖 2020/12/24 14:06 點閱 4530 次
內政部地政司專委張燕燕(右起)、消保處長劉清芳、簡任秘書陳星宏提醒消費者,買預售屋要詳閱定型化契約。(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內政部地政司專委張燕燕(右起)、消保處長劉清芳、簡任秘書陳星宏提醒消費者,買預售屋要詳閱定型化契約。(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預售屋停車位面積將不再計入分配土地權力範圍!行政院消保處24日公布預售屋契約修正重點,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僅有使用權,而非取得土地所有權,此外,賣方建造預售屋將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

停車位僅購得使用權

消保處長劉清芳指出,《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得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之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此次修法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而非「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內政部地政司專委張燕燕表示,主建物就是客廳、臥房、浴廁,附屬建物就是陽台、屋簷、雨遮,屬專有部分;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機電室等則屬於「共有部分」;公告定型化契約後,在查核時會針對契約使用是否新版本去做要求,從《民法》98年修正起算,已經建好登記過的部分則不溯及既往。

「98年以後買的房子要做配套式修正,若還沒完成登記,即便已經簽了買賣契約,仍然適用。」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任何消費者買房子要落實在定型化契約內容,不能所有權人多買停車位就多分配土地面積範圍,這違反《民法》規定,「消費者簽了約,不能買到空的權利。」

可要求改正或拒簽約

消保處試算,若甲戶主建物坪數20、附屬建物3、共有部分(如停車位)7,乙戶主建物坪數18、附屬建物2、共有部分10,丙戶主建物坪數17、附屬建物4、共有部分9,3戶總計都是30,但土地權利依此30/30/30均分嗎?並非如此,要扣掉共有部分,所以23/20/21才是正確的計算方式。

「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合,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消保處表示,該定型化契約待內政部提報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再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