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防範中資滲透 經民連籲儘速修法

臧品安 2020/10/15 14:06 點閱 3112 次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出席記者會。(photo by臧品安/台灣醒報)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出席記者會。(photo by臧品安/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臧品安台北報導】經民連15日指出,經濟部8月17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預告,草案中仍有許多不足;此外,中資假借外資、港資名義來台,其最大漏洞是《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不必經投審會審查的證券投資,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儘速採取行動改正。

修正草案仍有不足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經濟部這次預告修正《陸資辦法》,採用「分層認定計算法」、擴大認定中資投資行為態樣、限制「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來台投資,這3點值得肯定,但還有7點是經濟部該改卻沒有改。他指出,由於馬政府時期輕率的決策,導致目前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及重大公共建設都屬於中資可投資業別項目,應將陸資投資業別項目必須限縮納入修正。

「『控制能力』四字造成實務上認定中資門檻過高。」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第三地中資認定,應以「重大影響力」取代「控制能力」;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只要具備「重大影響力」,就應視為投資加以規範;對於上市(櫃)、興櫃公司進協議或併購,必須於條文明文禁止,「經濟部怕麻煩不管,就是讓中資大搖大擺控制台灣上市(櫃)、興櫃公司!」

金管會應儘速修法

賴中強指出,新舊法規的過渡條款,應該從經濟部草案的「不溯及既往」,修正為6個月內限期補正;許可辦法將陸資投資的申報義務者限縮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持股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具控制能力)」,違背母法規定「所有陸資投資之事業」,應立即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應回歸母法第七十二條之許可制。

賴中強表示,1995年廢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外資持股上限,導致中資以外資、港資名義,不用經過投審會的審查,卻可取得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但主管機關金管會至今仍沒有制度上的因應對策,他建議財務性投資人若要行使投票權,應揭露最終受益人,並以法規區分中資跟一般外資,以防範中國經濟滲透。「經民連將繼續聯合立委王定宇、陳柏惟推動後續修法。」江旻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