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求助無門 雇主應負連帶責任

祝潤霖 2020/10/13 11:05 點閱 2611 次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右起)、立委范雲、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呼籲重視性侵、性騷的雇主責任。(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右起)、立委范雲、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呼籲重視性侵、性騷的雇主責任。(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認知不足!」針對立委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志工一案,立委范雲13日呼籲,應連帶處理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法院應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並補足《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最後一塊拼圖。

性騷擾防治未落實

「事後向加害人雇主林奕華辦公室求助未得到回應,反遭個資外洩。」被害人A小姐表示,林奕華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之後向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被害人當時期待自己擔任志工助選的立委可以伸出援手,沒想到無法獲得任何協助。民意代表會招募許多志工,更需要加強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法治觀念及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雖為性侵害案件,但依據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本案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15年卻仍落實不彰,主管機關應審慎檢討。

建置性侵司法專庭

「性侵害案件中有高達8成以上的加害者是被害人熟識的人,甚至可能共享同一生活圈。」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指出,性侵害案件平均偵查與審理的時間冗長,被害人在等待過程承受的壓力更是難以估計。呼籲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加強偵查期間被害人保護機制,並建置性侵害案件司法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