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危害健康 消基會:專法禁止

林祐任 2019/11/26 16:59 點閱 5921 次
消基會指出,許多業者並未拒售電子煙給未成年人,還欺騙消費者,宣稱電子煙是戒菸者的替代品。(Photo by PxHere)
消基會指出,許多業者並未拒售電子煙給未成年人,還欺騙消費者,宣稱電子煙是戒菸者的替代品。(Photo by PxHere)

【台灣醒報記者林祐任台北報導】研究顯示,電子煙對健康的危害甚至比香菸大,消基會24日指出,台灣有許多業者並未拒售電子煙給未成年人,還欺騙消費者,宣稱電子煙是戒菸者的替代品,然而根據研究卻正相反。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立專法明確禁止,並對違規業者嚴格稽查。

電子煙比香菸毒

消基會秘書長吳榮達表示,電子煙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菸液製造煙霧,而菸液中可能混有尼古丁、丙二醇與一級致癌物甲醛、亞硝胺等,因部分電子煙體含重金屬,在加熱過程中亦可能釋出。根據美國2016的研究,相較於普通菸品,孩童因電子煙中毒住院比率高達5.2倍之多,出現嚴重症狀的比率也為普通菸品的2.6倍。

消基會董事長雷立芬指出,雖然台灣禁止販售電子煙,但經過消基會的調查,在網路商店、實體店面甚至檳榔攤,都可看到電子煙的販售,且價格不斐,電子煙本體的價格大多介於1,000至2,000,菸液的價格則在300到600之間。

「業者還利用話術欺騙消費者。」雷立芬表示,例如宣稱電子煙是戒菸者的替代品,然而根據不少研究,電子煙不但對戒菸無效,還可能讓使用者成為紙菸、電子煙的多重使用者。許多業者也並未明確標示「未滿18歲者請勿吸煙」,在消基會的30件抽樣樣本中,有17件沒有標示。

現有法律可開罰

對於違反規定的電子煙業者,吳榮達表示目前尚未制定專法,不過藥事法、菸害防制法、兒少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皆可開罰,例如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可適用藥事法第20與22條,無尼古丁則適用第69條;對於未成年人,兒少權法可提供保障。吳榮達更批評行政機關怠惰,非得要等到有人檢舉才開罰。

對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立專法「明確禁止」販賣電子煙給18歲以下青少年,對於違規業者嚴格稽查並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