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彈性多 律師:雇主留意新法令

譚有勝 2018/04/24 17:59 點閱 36691 次
律師提醒雇主,應確保公司工作規則符合最新法令。(photo by mercado2 via pixabay used under CC license)
律師提醒雇主,應確保公司工作規則符合最新法令。(photo by mercado2 via pixabay used under CC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針對勞基法上路後雇主應注意的事項,律師闕光威4日在研討會提醒,應確保公司工作規則符合最新法令,包括員工可以在加班後選擇補休而非加班費;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特休假年度結束前,可經勞僱雙方協商展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律師周志潔亦提醒,雇主應掌握工時概念、備妥出勤紀錄、舉行勞資會議等3大原則,以免勞檢時違法。

注意彈性調整

今年初《勞基法》修正案通過,並於3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規。為了協助企業更加了解如何遵循相關規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4日舉辦研討會,結合最新勞動及稅務法規,提供勞動法領剖析,公司在規劃調派人員時應注意的問題。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闕光威提醒,因應勞基法新法規定,雇主必須修正工作規則並送至各地主管機關核備,確保工作規則符合最新法令,並留意勞基法修正後各項彈性規定,包括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員工可以在加班後選擇補休而非加班費;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特休假年度結束前,可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闕光威也說,雇主必須警惕2個問題,第一,新法加班時數3個月為週期、單月加班上限提高計算方式,依勞基法32條,以連續3個月為1週期,若連續3個月內加班時數超過上限即違法。第2,七休一例假調整,依勞基法規定因時間、地點等特殊狀況工作可調整。

掌握3大原則

「加班補休已正式納入勞基法內規範,許多公司以前作法,不一定符合新規定,如果公司內實施加班補休制度的事業,應妥善檢視既有作法是否仍然合規定。」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則建議,雇主應掌握3大原則,一,掌握工時概念、二,備妥出勤紀錄、三,舉行勞資會議,善用勞基法各種「彈性」,並且依行業選擇最佳彈性工時制度、三個月加班週期規劃、重新檢討原有加班補休政策是否與新法衝突,以求取得勞資雙方保障。

周志潔表示,現在台灣許多人才至海外工作,勞動法令變革影響跨國人員調派內容也至關重要,包括各類外派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員工於跨國調派期間,各種契約當事人的模式及跨國調派人員之雇主認定,以及本國公司是否仍需繼續提繳外派員工勞健保及新制勞工退休金;跨國調派人員之雇主及薪資認定等,都是常見且必須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