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比照特休 工會:淡季休沒加班費

鄭羿菲 2018/02/14 17:03 點閱 26720 次
勞動部決加班換補休比照特休假年度計算,也就是加班工時可累積與特休一起放。(photo by Charly_7777 on pixabay)
勞動部決加班換補休比照特休假年度計算,也就是加班工時可累積與特休一起放。(photo by Charly_7777 on pixabay)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加班可累積與特休一起放!勞動部決定加班換補休比照特休假年度計算,民進黨團幹事長劉櫂豪14日受訪時讚許,「此方案可讓勞工累積假期更彈性。」但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爵安擔憂,「加班拉長到1年補休,恐造成資方要求勞工旺季加班、淡季補休,拿不到加班費的困境。」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認為,計算太過複雜;而時力總召徐永明則說,勞工恐無法適當休息。

蔡政府全力推動勞基法再修,朝野協商期間增加了「勞工加班換補休」的項目,但遭到在野黨立委、勞動學者與勞團的反彈,因為母法並無規定「何時須休畢」,等同勞工加班卻無限期延後補休,雇主既不用給加班費,又不用給補休的漏洞。勞動部長林美珠緊急召開記者會滅火承諾,「勞基法全面施行是3月1日,屆時將同步推出施行細則明確規定。」

加班換補休與特休同

勞動部在年前推出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休完」、乙案「採當年12月31日休完」及丙案「加班3個月內補休」;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13日指出,「決定採甲案,對勞工來說也不會拖太久,且勞資協商可提早補休期限,但最晚就是特休假年度休完。」

「勞團在1月底曾拜會勞動部,強烈建議應採3個月內補休完。」莊爵安14日受訪時表示,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加班費,勞工例外有需求才可使用補休機制,若依照特休年度休畢,時間拉得太長,勞團擔憂是否跟特休假的「潛規則」一樣,旺季狂加班,淡季一次休。

憂強制補休沒加班費

莊爵安說,雖然換補休的規定必須經由「勞資協商」,但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7%,沒有參與工會的勞工恐落入想要加班費,但雇主「強制」淡季補休的困境,建議勞動部應針對高密集加班的產業加強勞檢,保障勞工選擇權。

「當初我提的補休期限是乙案(12月31修完),相較於特休年度較為簡易統計,畢竟以特休計算牽涉到週年制、曆年制等多種情況,恐讓資方更混亂難算,非常不妥。」蔣萬安指出,勞動部將加班換補休交給勞資協議,但法條中卻沒有規定雙方協議不成時該如何做,應制定補休日期協議不成,一率交給勞工決定,這部分在新會期將要求勞動部說明。

綠:彈性積假

劉櫂豪說,以特休年度作為考量的話,會有較大的彈性可以積假連著特休一起放,且勞工若沒辦法休假也可以領加班費,這是勞工主動的選擇權,不能由雇主發起,這樣的方案滿可行的。

「比照特休假年度休畢,恐讓勞工無法在短時間內獲得適當的休息。」徐永明認為,補休若比照特休年度計算,雖然會有積假的效果,但恐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勞工需要「高強度」的上班,勞動部也必須提出報告說明除了雇主有彈性的好處外,對勞工的影響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