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現代人手機不離身,為了保護眼睛,不少民眾都會選購有「抗藍光」效果的螢幕保護貼,但行政院行政院消保處8日記者會上指出,目前並沒有醫學證明抗藍光與保護眼睛有因果關係,業者若在包裝或網路上宣稱產品的護眼效果,已涉及標示及廣告不實,可依商品標示法處以3到30萬元罰鍰。
市面上3C產品螢幕保護貼琳瑯滿目,但部分螢幕保護貼廣告及包裝標示上,宣稱商品具有「抗藍光」效果,甚至標註「護眼機能」、「避免藍光傷害視網膜黃斑部」等字眼,藉此提高售價,容易令消費者產生誤解,把抗藍光與避免眼疾畫上等號。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台北、台中、嘉義縣實體店面20家、網路商家2家,抽查10件抗藍光螢幕保護貼。消保官黃國源指出,根據查核結果,有8成保護貼未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主要成分、製造日期等一般標示,若產品出問題,消費者恐難以聯繫負責業者;廣告不實標示部分則有6成違規,「例如宣稱保護貼具護眼、減少或預防眼睛傷害等用語,卻無法提出醫學證據。」
「目前並沒有醫學根據指出,抗藍光與保護眼睛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此宣稱恐讓民眾誤以為只要手機貼上抗藍光保護貼,就能無限制使用3C產品。」消保官王德明強調,有關螢幕保護貼的藍光阻隔率,目前沒有國家或國際標準,因此消保處邀集業者出席說明抗藍光檢測依據,10家業者中只有6家出席,且都無法提出檢測依據或醫學證明,只表示願意下架或更改文字內容;至於未出席說明的4家業者,消保處已依法要求限期改正。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回應,一旦商品宣稱抗藍光就會涉及標示及廣告不實,可依商品標示法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否則處以3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若商品沒有標示廠商資訊等一般標示,則可處以2到20萬元罰緩,同樣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於在網路上宣稱護眼功效、卻無法提出醫學根據的業者,則移交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消保處提醒,民眾購買螢幕保護貼時切記「一不二要」原則,包括「要向有商譽的業者選購」、「要注意商品標示」和「勿信誇大宣稱」,強調減少使用3C產品才是最好的護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