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身份證要改為晶片卡,官民之間一直在質疑有侵犯人權隱私和個資外洩之虞,遲遲無法獲致共識,上周警政署以為打擊毒品與詐騙為名,要編列5億元建置「監察」系統,說穿了是未來使用Line、微信和臉書的私人訊息,將可能都會進入警方這套監察系統中。
如果這套「監察」系統建置完成,就像威爾.史密斯主演的「全民公敵」一般,所有手機及各種通訊方式都被鎖定,企圖危害治安的不肖人士當然最怕,雖然警政署號稱是用於維護治安和打擊犯罪,但對於監控對象以外的守法人士,或是可能偵查手段更高過監聽通話時代,政治人物也無可避免被監察到。
僅止於監聽手段時代,在檢警專業說法稱之為「惡意追蹤」,必須由檢察官簽發監聽票,向法官提出聲請,對於具有犯罪事實的對象掛線,這個過程中,被監聽當事人必然不知情,當偵查單位認為已無實施犯罪根據及監聽的必要時,還須行文向當事人說明,當然人權隱私的爭議也會跟著產生。
電信業發達,社群平台及通訊軟體使用率比手機通話來得普遍,如果只是手機通話,警方可以要求民間電信業者配合,所以曾經有警察機關和業者建立人情關係,跳過正式向院檢聲請通訊監察書的過程,直接調閱特定對象手機通聯,甚至從業者機房掛線。
犯罪份子使用手機通話,警方監聽還需要附上譯文記錄,許多「術語」,譬如買毒品說成買「茶葉」,買短槍是買「車」、長槍則是「超跑」,上了法院,由於法官並不懂這些江湖術語,無法定其罪,導致警方必須要在監聽時附上更多具體犯例,才能夠說服法官。
中國大陸對於電信業的監控,以訂立互聯網自律公約為名作為約制,在電信業旗下提供的通訊軟體、如微信、微博亦受到公約限制,也就是類似警政署正要砸錢建置的這套監察系統,如果臺灣屢屢批判中國大陸侵犯人權隱私,個資又受到政府監控,那自己又何以以打擊犯罪為名行監控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