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是計程車業? 政府民間不同調

鄭羿菲 2016/08/11 16:09 點閱 9212 次
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認為,Uber實際上是交易平台,營運的叫車服務需要符合汽車運輸業的法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認為,Uber實際上是交易平台,營運的叫車服務需要符合汽車運輸業的法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Uber共享經濟創新平台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共享經濟平台的界定需用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為標準,如Uber就需要符合交通部相關法規。」經濟部次長王美花11日在公聽會上表示。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也認為,「乘客繳錢給Uber,它就是交易平台,要遵守台灣的交通法規。」但台灣網電產業發展協會秘書長程九如說,「傳統業者與現行法規都不具網路服務的彈性。」

Uber究竟是資訊軟體業還是汽車運輸業?國發會副主委龔明鑫11日在「共享經濟」公聽會上分析,共享經濟是創新商業模式之一,根據Crowd Companies研究報告指出,「共享經濟以媒合供給者與需求者的概念,可分為空間(房屋等)、交通、物品、服務、金融等5大領域,」政府樂見創新產業發展,但民眾期待的是Uber能克服落地、安全、稅賦等議題。

Uber不只是資訊平台

在行政院政務委員任內推動虛擬世界法規的蔡玉玲表示,共享經濟種類繁多,歐盟也表示無法用單一規範來框住共享經濟,但Uber平台之所以在各國都掀起爭議,是因為它觸及了各國政府對特許行業的規定,將來在共享平台上只要涉及政府規管的特許行業管制,就應該符合相關管制,這是基本原則。

「Uber涉入金錢交易,它就是交易平台,且營運的還是汽車運輸業,更應該符合相關法規。」蔡玉玲說,Uber不能再以「國外資訊公司」來閃避基本原則。她指出,資訊平台只是單純的分享資訊,並不涉入金錢交易,但在台灣,乘客搭乘Uber,刷卡付費的對象是Uber,「契約訂定的雙方是Uber與乘客,這樣的法律關係難道Uber還要強調自己只是平台嗎?」

平台以商業行為認定

王美花表示,對於共享經濟平台的項目認定,經濟部認為需以其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來界定屬於什麼樣的商業行為,「以Uber為例,它本身就需要符合交通部管理計程車、與經濟部對叫車服務所制定的稅收部份。」

「Uber即便是在美國,美國政府也是以『交通』類別來規管,絕對不是Uber所稱的資訊平台。」蔡玉玲指出,Uber在美國甚至就跟其他小黃產業相同,需要將司機的資料全數交給政府列管,「我們不能不去看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在美國已有170件Uber性侵案、倫敦也有30多起,若台灣乘客發生類似事件,Uber還要對外說『我只是國外的資訊提供者』嗎?」

法規綁死新創

程九如則認為,發展數位經濟需要看見產業的前瞻,數位經濟需要高度的網路服務技術,在傳統產業者與政府法規大多都不具備管理與彈性的能力下,常讓創新業者沒辦法參與相關產業,「就像替學生找家教,我卻需要人力仲介執照一樣荒謬。」他認為,政府的態度應更開放,重新審視特許行業的資格,否則還談什麼發展共享經濟、新創產業?

但程九如也認同,新創產業來台營業,還是必須符合當地相關法規,也須繳該繳的稅。